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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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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2〕4号
1982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

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2〕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

松香是轻、化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也是换汇率较高的重要出口物资。近几年来,松香生产一直是增长的,但由于管理混乱,国家收购不上来,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的供应和轻、化工业生产的发展。为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切实加强对松香的集中统一管理,以便做到增产、增购,满足国内市场和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国务院:

松香是轻、化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近几年来生产年年超过计划,但是内销收购和调出供应任务却每年完不成。一九八〇年生产完成三十二万吨,为年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三点七,内贸收购十一万四千吨,只完成计划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九,调出计划只完成百分之五十八。一九八一年生产计划二十八万四千吨,到九月份完成二十五万八千吨,比一九八〇年同期增长了百分之二十点六八,预计全年可完成三十五万吨以上。但收购情况很差,一至九月份共收购八万三千吨,只完成年收购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点七,比一九八〇年同期减少百分之二十六点五;调出计划只完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二四,比一九八〇年同期减少百分之十一点五。由于松香收购任务完不成,严重影响了全国特别是京、津、沪等大城市轻、化工业的生产。

松香收购计划完不成的主要原因,是许多松香产区不严格执行国家计划,自行高价出售;一些非经营松香单位到产区高价抢购,倒手转卖或私自出口,牟取高利;有些外贸单位采取加给外汇指标和加价收购等办法争购,使内贸收购不到松香,挤了内贸计划。

松香是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又是短线产品,为了保证完成内销和出口计划,必须加强对松香的集中统一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外贸部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各松香生产地区和企业对于国家下达的生产和收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凡未完成国家交售计划的地区和企业,一律不得自销、出口或以松香搞协作。为适应国民经济对松香日益增长的需要,超产的松香,先由国家收购;国家不收购的,可由地方按国家政策处理。

二、实行统一经营。从一九八二年起,内销和出口的松香、松节油产品,均由林业部门林产工业公司或其指定的经营机构统一收购和调拨,并负责按照国家计划向内销和外贸部门提供货源,做好供应工作。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生产松香的企业收购产品。

为加强松香产品的管理,今后凡出口松香、松节油,须有外贸部的出口许可证,没有出口许可证的,海关不予放行。内销产品的调运,必须有产地省(区)林产工业公司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开具的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运输。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政法部门切实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工艺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120号),对非法经营松香和搞投机倒把的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松香、松节油的再加工要有统一规划。各省(区)和企业搞再加工,要报经林业部批准。进行再加工的原料和产品销售都要列入国家计划,产品价格由国家核定。

四、为了避免以小挤大,以新挤老,保证大厂、老厂的原料供应,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凡有松香厂的地方,一律不得重复建厂;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加控制,凡是挤了老厂原料供应的新厂要改变产品方向或关闭。

以上请示如可行,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林业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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