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松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松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2〕4號
1982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加強

松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2〕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林業部《關於加強松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現予轉發。請貫徹執行。

松香是輕、化工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也是換匯率較高的重要出口物資。近幾年來,松香生產一直是增長的,但由於管理混亂,國家收購不上來,嚴重影響國內市場的供應和輕、化工業生產的發展。為此,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計劃,切實加強對松香的集中統一管理,以便做到增產、增購,滿足國內市場和出口日益增長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關於加強松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


國務院:

松香是輕、化工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近幾年來生產年年超過計劃,但是內銷收購和調出供應任務卻每年完不成。一九八〇年生產完成三十二萬噸,為年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三點七,內貿收購十一萬四千噸,只完成計劃的百分之七十五點九,調出計劃只完成百分之五十八。一九八一年生產計劃二十八萬四千噸,到九月份完成二十五萬八千噸,比一九八〇年同期增長了百分之二十點六八,預計全年可完成三十五萬噸以上。但收購情況很差,一至九月份共收購八萬三千噸,只完成年收購計劃的百分之四十五點七,比一九八〇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二十六點五;調出計劃只完成百分之三十七點二四,比一九八〇年同期減少百分之十一點五。由於松香收購任務完不成,嚴重影響了全國特別是京、津、滬等大城市輕、化工業的生產。

松香收購計劃完不成的主要原因,是許多松香產區不嚴格執行國家計劃,自行高價出售;一些非經營松香單位到產區高價搶購,倒手轉賣或私自出口,牟取高利;有些外貿單位採取加給外匯指標和加價收購等辦法爭購,使內貿收購不到松香,擠了內貿計劃。

松香是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又是短線產品,為了保證完成內銷和出口計劃,必須加強對松香的集中統一管理。經與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外貿部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嚴格執行國家計劃。各松香生產地區和企業對於國家下達的生產和收購任務必須保證完成。凡未完成國家交售計劃的地區和企業,一律不得自銷、出口或以松香搞協作。為適應國民經濟對松香日益增長的需要,超產的松香,先由國家收購;國家不收購的,可由地方按國家政策處理。

二、實行統一經營。從一九八二年起,內銷和出口的松香、松節油產品,均由林業部門林產工業公司或其指定的經營機構統一收購和調撥,並負責按照國家計劃向內銷和外貿部門提供貨源,做好供應工作。其他單位不得直接向生產松香的企業收購產品。

為加強松香產品的管理,今後凡出口松香、松節油,須有外貿部的出口許可證,沒有出口許可證的,海關不予放行。內銷產品的調運,必須有產地省(區)林產工業公司或指定的經營單位開具的證明,否則,鐵路、交通部門不予辦理運輸。

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政法部門切實按照《國務院批轉關於工藝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120號),對非法經營松香和搞投機倒把的要實行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三、松香、松節油的再加工要有統一規劃。各省(區)和企業搞再加工,要報經林業部批准。進行再加工的原料和產品銷售都要列入國家計劃,產品價格由國家核定。

四、為了避免以小擠大,以新擠老,保證大廠、老廠的原料供應,保護資源不受破壞,凡有松香廠的地方,一律不得重複建廠;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加控制,凡是擠了老廠原料供應的新廠要改變產品方向或關閉。

以上請示如可行,請轉發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林業部        

一九八二年一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