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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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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
学位〔2007〕25号
2007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为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和保证学位证书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学位证书的统一印制发行工作,在保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发展,近年来,在学位证书的印制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现行学位证书为“开本式”,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在填写时增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难度;“开本式”学位证书耗费材料较多,不利于节约,制作和储运难度大并与国际通用做法不符;“籍贯”和“学习年限”等证书内容不宜反映信息需求等。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学位证书的版式和格式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学位证书的版式由“开本式”调整为“单页式”(样式见附件一)。

二、学位证书内容不再包含学位获得者的“籍贯”和“学习年限”等信息(填写内容见附件二)。相关信息通过其它渠道采集。

三、调整后学位证书的材质为单页120克A4无荧光水印纸,其格式依次为:

(一)博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博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粉红色,同时印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二)硕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硕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蓝色,同时印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三)学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绿色,同时印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学位对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四)专业学位证书:其版心印有授予专业学位的有关内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其他与上述相应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相同。

四、新版学位证书加强了防伪措施,其材质采用无荧光水印纸,纸内夹有防伪图案水印,和防伪油墨暗印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字样。

五、为便于今后实施电子注册和网上查询,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十六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8年授予的学位,填2008;后六位数为各单位学位获得者的顺序号码。

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需在编号起始位置加大写英文字母“T”;专业学位证书的编号,其编号起始位置加大写英文字母“Z”,其它与上述第五项编号要求相同。

七、新版学位证书自2008年1月1日启用。

附件:一、调整后的学位证书样式

二、调整后的学位证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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