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外贸部、农林部关于发展狩猎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外贸部、农林部 关于发展狩猎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1971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文件 |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外贸部、农林部关于发展狩猎生产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望能认真研究和解决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把狩猎生产抓上去。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为发展狩猎生产提供了优越条件。建国以来,狩猎事业有较大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一九五0年——一九七0年全国收购野生动物毛皮二亿八千九百多万张,同时还生产了大量的鹿茸、麝香、野禽、野味、羽绒、观赏动物等。对提供军需,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和援外出口等起了重要作用。当前突出的问题是: 许多地区狩猎生产处于无人管理的自流状态, 乱捕滥猎,破坏资源,或者不组织猎捕, 浪费资源, 酿成兽害;猎枪、猎具供应不足,影响生产;有些地区把狩猎生产看成“不务正业”,甚至当“重副轻农”、“走资本主义道路”来批判;有些地区对“弃农就猎”,盗猎国家禁猎珍贵动物等也不加制止;狩猎产品加工自用,自由买卖,甚至搞投机倒把。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狩猎生产,狩猎产品大幅度下降,仅以毛皮为例,过去年收购量一般是二千万张,近几年有所下降,去年只收购九百万张。直接影响到战备、国民经济建设和扩大外贸出口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发展狩猎生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发展狩猎生产的重要意义,整顿狩猎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广大猎人的觉悟,进一步树立爱国家、爱集体,为革命狩猎的思想。
二、积极组织集体狩猎生产,合理解决猎人的收益分配问题。对于零星分散不宜于集体狩猎的野生动物, 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 要鼓励社员利用工余时间狩猎,收入归已。
要认真保护珍贵稀有动物, 禁止使用破坏动物资源、 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提倡驯养鹿、麝、赛加羚羊等经济价值高的动物,做到“护、养、猎”并举。
三、做好狩猎产品收购和狩猎物资的供应工作。各级商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加强基层收购力量,合理设置收购网点,改造收购方法,便于群众交售。凡是国家生产建设和出口需要的狩猎产品,都要积极收购,同时要做好猎枪、猎具等狩猎物资的供应工作。
四、各省、 市、 自治区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狩猎工作的领导,将狩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狩猎生产劳动强度较大, 费衣费鞋,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合理奖售制度应当坚持。 狩猎生产必需的劳保用品、 猎犬和饲养野生动物的饲料粮要妥善供应。文化大革命中,各地收缴保存的猎枪和狩猎用小口径枪及其弹药,应予以归还,同时,要制定出加强管理的办法。原来生产猎枪、猎具的工厂要继续安排生产,保证狩猎生产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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