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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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97号
2010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

  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划定工作界线,但不作为确权依据。

  二、相互支持,加快军用土地地籍测量工作

  军用土地地籍测量和内部调查工作由军队单位自行组织。军用土地地籍测量中,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地方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可无偿向军队提供。涉及军地接边的军用土地调查成果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军用土地内部调查成果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验收。由军队专业队伍自行组织的地籍测量成果,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的,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作为军用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三、依法依规,加快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军队单位要主动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军队单位应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军事设施用地的可不提供营区平面图、部队番号。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登记资料中土地使用权人栏统一填写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队代号,无代号的填写部队单位名称)”。军用土地范围内的机关、公寓住房、自有住房(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独立院落的招待所等土地用途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在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对于权属界线未改变、界址明晰、重新测量后实际面积与原证不符的,以重新测量后的实际面积为准,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现住房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军队单位应当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等有关文件。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城镇住房登记发证进度,积极为军用土地住房权利人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新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军用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和军队单位应共同做好军用土地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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