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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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97號
2010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軍用土地調查是全國土地調查的組成部分,是城鎮和農村地籍調查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土資源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軍用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第二次軍用土地調查工作於2008年7月全面展開。兩年來,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軍用土地調查工作總體進展順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進一步加強軍用土地管理,切實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軍用土地確權工作

  確定軍用土地權屬界線,是軍地雙方的共同任務。軍用土地調查時,軍隊單位要主動聯繫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確權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服務,組織相鄰單位對軍用土地進行指界確認。對於權屬界線清楚的,各方應當在地籍調查表或權屬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如四鄰單位無故缺席指界或不簽字蓋章確認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無權屬來源相關文件或權源資料不齊全、土地權屬無爭議的,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出具證明,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權屬界線有爭議的,應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6號)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辦理;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劃定工作界線,但不作為確權依據。

  二、相互支持,加快軍用土地地籍測量工作

  軍用土地地籍測量和內部調查工作由軍隊單位自行組織。軍用土地地籍測量中,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技術支持,地方土地調查形成的成果可無償向軍隊提供。涉及軍地接邊的軍用土地調查成果由軍隊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地方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驗收。軍用土地內部調查成果由軍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地方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參與驗收。由軍隊專業隊伍自行組織的地籍測量成果,符合國家和軍隊有關技術規程(規定)要求的,經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承認,並作為軍用土地登記發證的依據。

  三、依法依規,加快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軍隊單位要主動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積極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辦理軍用土地登記時,軍隊單位應依據《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材料,涉及軍事設施用地的可不提供營區平面圖、部隊番號。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快軍用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登記資料中土地使用權人欄統一填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隊代號,無代號的填寫部隊單位名稱)」。軍用土地範圍內的機關、公寓住房、自有住房(住宅,包括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從軍用土地中劃為售房區出售的現住房等)、獨立院落的招待所等土地用途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類標準劃歸城鎮住宅用地,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城鎮住宅用地」;其他軍用土地劃歸軍事設施用地,在辦理軍用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軍事設施用地」。對於權屬界線未改變、界址明晰、重新測量後實際面積與原證不符的,以重新測量後的實際面積為準,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從軍用土地中劃為售房區出售現住房占用的土地登記時,軍隊單位應當提供解放軍總後勤部批覆的徵地計劃(劃分售房區方案)、建設(售房)計劃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劃要求等有關文件。

  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城鎮住房登記發證進度,積極為軍用土地住房權利人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新增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應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後,再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

  軍用土地調查、登記發證等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和軍隊單位應共同做好軍用土地調查、登記等成果資料的保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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