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外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78号 1990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佈廢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特此批复。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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