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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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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78号
1990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特此批复。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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