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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止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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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11年2月24日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本文件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止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的通知
(85)教考字010号
1985年8月1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五年/第二十五号

最近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违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干扰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应自行成立。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或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军队各系统如需开考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特殊专业,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或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办理。

三、凡未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一律不得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发放单科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已经发放的宣布无效,由原组织考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收回,并交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处理。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待。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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