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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制止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名義濫發學歷證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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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11年2月24日被教育部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本文件已於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制止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名義濫發學歷證書的通知
(85)教考字010號
1985年8月1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五年/第二十五號

最近有少數地方和部門違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利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名義濫發學歷證書,干擾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健康發展,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高等教育學歷考試機構,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其他部門和單位不應自行成立。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一種國家考試,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組織,或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協調安排,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軍隊各系統如需開考本部門或本系統的特殊專業,可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織辦理,或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協調辦理。

三、凡未經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組織的考試,一律不得以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名義發放單科合格證書或畢業證書,已經發放的宣布無效,由原組織考試的部門和單位負責收回,並交當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處理。這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對待。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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