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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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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2001年被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
1979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经请示中央宣传部同意,我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中发〔1979〕15号)印发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对其中第二项具体说明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展品,已发表过照片的,可以允许拍照。为保护我出版权益,未发表过的,不准外国人拍照。凡不准拍照的文物,应在文物前标志“请勿照像”的中外文说明。

拍摄壁画、字画、纺织品等,不准使用强光灯(如碘钨灯),以免损伤文物。

非开放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需经国家文物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请中央宣传部批准,方可允许外国人照像。

以上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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