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對《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第二項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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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2001年被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國家文物局對《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第二項具體說明
1979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局

經請示中央宣傳部同意,我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中發〔1979〕15號)印發的《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對其中第二項具體說明如下:

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展品,已發表過照片的,可以允許拍照。為保護我出版權益,未發表過的,不准外國人拍照。凡不准拍照的文物,應在文物前標誌「請勿照像」的中外文說明。

拍攝壁畫、字畫、紡織品等,不准使用強光燈(如碘鎢燈),以免損傷文物。

非開放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需經國家文物局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報請中央宣傳部批准,方可允許外國人照像。

以上意見,請各地參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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