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矿安〔2021〕5号 2021年1月15日 发布机关:矿山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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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矿安〔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全国非煤矿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1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从即日起到3月底,以严防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六)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七)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八)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九)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十)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十一)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督促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发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自改,推动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并于2月1日前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中央企业要带头做表率,认真组织所属非煤矿山开展自查自改,强化督导检查,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3月1日前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三)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其中1-2月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基建矿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行重点抽查,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重点矿山做到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
(四)自1月22日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于每周五17时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见附件3)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4月7日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的地区,督查组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向有关执法执纪机关通报;对于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非煤矿山企业,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袁有旺、杨凌云,010-64463038,64463215(带传真);电子邮箱:156429252@qq.com。
附件:
1.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3.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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