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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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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
礦安〔2021〕5號
2021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礦山安監局
礦山安監局網站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通知

礦安〔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東煙臺五彩龍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遏制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決定對全國非煤礦山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1月13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召開的歲末年初全國安全防範工作視頻會議部署,緊緊圍繞控大風險、除大隱患、防大事故,從即日起到3月底,以嚴防採空區坍塌、爆炸、火災、透水、中毒窒息、尾礦庫潰壩等事故為重點,對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檢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隱患,集中曝光一批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集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消除監管盲區漏洞,堅決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確保今年工作開好局起好步。

二、專項檢查重點內容

(一)防範地下礦山採空區坍塌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對礦區範圍內採空區位置、體積、積水、形成時間、地質條件等情況是否清楚,是否繪製採空區現狀圖,採空區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2.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採空區進行處理。

3.相鄰礦山開採錯動線重疊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4.開採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是否擅自開採各種保安礦柱或保安礦柱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6.工程地質複雜、嚴重地壓條件或開採深度超過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壓監測系統,並嚴格執行採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礦山未選用充填採礦法的,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或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材料。

(二)防範地下礦山火災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並經礦長簽字批准後實施。

2.有自然發火危險的,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煙,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取暖等行為。

4.井下油品是否單獨存放在安全地點並嚴密封蓋。

5.井下消防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

6.是否制定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三)防範地下礦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摸清礦區範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老採空區,含水層、岩溶帶等詳細情況,掌握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2.是否按照設計和規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並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

3.相鄰礦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貫通;是否存在開採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等違規行為。

4.露天轉地下開採,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5.地表水系穿過礦區的,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7.是否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複雜的,是否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超前探放水等專用設備;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防範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設計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2.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

3.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4.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安裝主要通風機,並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築物;是否及時封閉廢棄井筒和巷道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風速、風量、風質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5.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和風壓傳感器,在迴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

6.礦井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保留試驗記錄。

7.獨頭採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是否安裝局部礦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

8.是否定期對入井人員進行通風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專題培訓、開展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

(五)防範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所有一級負荷是否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

2.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違規使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作為主提升設備。

3.是否存在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行為。

4.罐籠、安全門、搖台(托台)、阻車器等是否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是否與提升機控制閉鎖。

5.提升礦車的斜井是否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是否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是否設躲避硐室,傾角大於10°的斜井是否設置軌道防滑裝置。

6.斜井人車是否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是否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是否還附掛保險鏈。

7.斜坡道運輸是否採用濕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替換乾式制動的或者改裝的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

8.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9.是否將乘載人數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籠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檢驗報告(平衡用鋼絲繩和摩擦式提升機的提升用鋼絲繩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統檢測報告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10.是否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提升運輸設備維護保養,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

(六)防範露天礦山邊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開採境界內的廢棄巷道、採空區和溶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超前進行處理;節理、裂隙等地質構造發育、容易引起邊坡垮塌事故的,是否採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邊坡。

3.是否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採。

4.工作幫坡角是否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台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

5.是否擅自開採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是否對高度200米及以上邊坡或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邊坡是否存在滑移現象。

8.是否有在排土場撿拾礦石的情況。

(七)防範尾礦庫潰壩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設立專門的尾礦庫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2.是否按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3.是否按照要求設置人工和在線安全監測設施,並有效運行。

4.是否存在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5.壩體是否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範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是否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6.壩體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7.壩體是否超過設計壩高,是否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8.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是否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浸潤線埋深是否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9.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檢查,排洪構築物是否堵塞、坍塌。

10.冬季是否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11.採用上游式築壩的,是否在壩前均勻放礦,是否未經論證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

(八)防範尾礦庫排洪系統損毀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排洪系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

2.是否嚴格按照規範和設計要求建設排洪系統,製作拱板、蓋板;是否存在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參數的行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統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保留隱蔽工程施工、監理記錄及相應影像資料。

4.從事排洪設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裝)的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是否嚴格控制拱板安裝質量,安裝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對拱板的質量逐一檢查;安裝時拱板兩端砂漿是否填充飽滿、密實,拱板的施工及安裝過程是否留存隱蔽工程照片,建立驗收檔案。

6.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是否及時處理。

(九)淘汰落後工藝與設備情況。

是否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一〔2015〕13號)要求,強制淘汰採用乾式制動的無軌膠輪車或者改裝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等28項落後工藝及設備。

(十)基建礦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建設項目「三同時」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設計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

2.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3.是否壓縮工期,編制的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4.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

5.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致;是否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施工單位是否存在將採掘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行為。

7.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8.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9.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通風,獨頭掘進工作面的風質風量是否滿足要求;在通風和排水系統形成前,是否進行其他掘進作業。

10.監理單位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是否編制監理規劃;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監理規劃一致。

(十一)生產礦山採掘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1.礦山企業是否與採掘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2.礦山企業是否把所有採掘施工單位納入統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對採掘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況。

3.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方案是否與各個採掘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有效銜接,是否定期組織包括採掘施工單位的聯合應急演練。

4.採掘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礦山企業是否對採掘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組織安全培訓。

5.採掘施工單位「三項崗位」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採掘施工單位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為每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並確保隨身攜帶。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本地區專項檢查實施方案,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督促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轄區內所有企業立即開展自查自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發現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改不認真、走過場的,要責成其重新開展自查自改,推動專項檢查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非煤礦山企業要立即行動起來,對照重點檢查內容,對所有生產系統、工藝環節、作業崗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間斷自查自改,並於2月1日前形成書面自查自改報告報送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台賬,逐項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和責任人,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48類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前無法保證安全的,要立即停產整改;重大隱患要逐項建立檔案,確保整改、驗收、銷號的閉環管理,並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報告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中央企業要帶頭做表率,認真組織所屬非煤礦山開展自查自改,強化督導檢查,有關中央企業總部要將專項檢查工作總結於3月1日前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三)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全覆蓋專項檢查,其中1-2月要重點檢查地下礦山、高陡邊坡露天礦山、尾礦庫「頭頂庫」、基建礦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行重點抽查,對單班入井人數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礦山(含基建礦山)、尾礦庫「頭頂庫」和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等重點礦山做到全覆蓋。對檢查中發現的企業沒有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責令其停產整頓,並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按照規定上限予以處罰。要及時匯總本地區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逐一實施掛牌督辦,並在本部門官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直至企業完成整改並經應急管理部門驗收銷號。

(四)自1月22日起,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於每周五17時前將本地區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非煤礦山重大隱患明細表(見附件3)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4月7日前,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組織對重點地區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督查。對於在專項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敷衍塞責的地區,督查組將約談地方政府有關負責人並向有關執法執紀機關通報;對於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非煤礦山企業,將在全國範圍內予以公開曝光,並協調有關部門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聯繫人及電話:袁有旺、楊凌雲,010-64463038,64463215(帶傳真);電子郵箱:156429252@qq.com。

附件:

1.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匯總表

2.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專項檢查情況匯總表

3.非煤礦山重大隱患明細表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1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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