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为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几年来,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从有关方面的反映来看,目前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等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2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河北省黄骅市私盐泛滥坑害百姓,盐业局执法部门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为私盐加工经营大开绿灯,手段极端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如不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及时刹住这股歪风,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门行动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各产盐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认真检查各项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要重点抓住食盐加工和运销两个环节,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企业一律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检查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运输准运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对违规发证和无证运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二、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在对食盐加工、经营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中,要对私盐加工窝点和私盐贩运、销售集散地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端掉非法窝点,彻底销毁加工设备,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全面检查整顿盐业管理和执法队伍。重点检查整顿:盐政执法人员是否有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欺上瞒下的行为;是否向私盐贩子发放批发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提供包装、防伪标志;是否向私盐贩子通风报信、收受贿赂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必须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
四、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经贸委和盐业部门都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企业和群众对非法加工、经营食盐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处理。
五、在各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分赴各产盐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凡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的,私盐加工销售活动屡禁不止的地区,务必追究有关方面领导责任。请各新闻媒体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加大舆论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确保这次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书面报送国家经贸委,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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