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外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188号 2018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药监局办公室 |
药监局网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辽02执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授予我局查封药品生产技术、限制药品技术转让和授权使用的职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