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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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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藥監辦函〔2018〕188號
2018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辦公室
藥監局網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

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事宜的復函

藥監辦函〔2018〕188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13)遼02執21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否查封藥品批准文號的答覆》((2010)執他字第2號)意見,「藥品批准文號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准許企業生產的合法標誌,該批准文號受行政許可法的調整,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藥品批准文號不應進行查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未授予我局查封藥品生產技術、限制藥品技術轉讓和授權使用的職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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