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同意中检院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复函
外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同意中检院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17号 2018年9月7日 发布机关:药监局办公室 |
药监局网站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同意中检院
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复函
中检院:
你院《关于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请示》(中检质管〔2018〕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张志军(副院长)、徐苗(生物制品检定所副所长)为中检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王佑春不再担任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签发人。
特此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