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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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
1977年4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文件

  消除工业“三废”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贯彻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彻底清算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的反革命罪行,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端正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抓革命促生产,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同时,要依靠群众,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综合利用很重要,要注意”的教导,根据华主席、周总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国发[1973]158号文件及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的精神,为促进“三废”的综合利用,防治污染危害,保障人民健康,巩固工农联盟,多快好省地发展工农业生产,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和工矿企业等单位,要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和华主席的指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打破行业界线,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企业要依靠群众加强经营管理,改革生产工艺,大搞综合利用,尽力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必须排放的工业“三废”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搞好“三废”治理工作。

  (二)为防止新污染的产生,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项目,凡是排放“三废”和污染环境的,必须严格执行治理“三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否则,不准建设,不准投产。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在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时,对于与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相联系的原有“三废”污染应采取措施,一并解决。各级计划部门,建设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和审批计划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时,都要切实认真地贯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凡没有包括“三废”治理设施,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计划部门不纳入计划,设计部门不承担设计,城建部门不予拨地,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施工部门不给施工。对每年投产的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各级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年终要向上级革命委员会提出报告,对于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人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应作为工矿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一项考核指标。各级领导部门和工矿企业单位在安排、检查、总结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安排、检查、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指标完成计划,“三废”放任自流,不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积极进行治理,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不能评选为工业学大庆的先进单位。

  (四)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自然资源。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国家重要资源,要打破行业界限,大搞综合利用。不允许乱采乱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允许把江河湖海作为污水道和垃圾箱。增加工业生产要充分利用“三废”资源。凡是现有企业能通过“三废”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当其产品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再考虑新的建设工程。在勘探、开采新矿山时,要一矿多用,搞好综合利用。

  (五)有污染危害的企业单位,都要做出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现。

  为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在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解决。

  为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而进行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合进行的治理“三废”措施,所需资金一般应在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各部门、各地区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应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

  中小型工业企业中,有些“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少,收效快,符合《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的,可以申请小型技措贷款。

  城市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费用及维护费用在城市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维护费中解决。

  集体企业治理“三废”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六)企业排放污染环境的“三废”,在没有利用和治理以前,其它单位可以利用的,一般应免费供应。对经过加工处理的“三废”,可以收取加工费。“三废”的装卸、运输和管理费用,一般应由利用单位负担。对“三废”的处理,供需单位要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已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按原协议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不再改变。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73]158号文关于“要采取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的精神和一九七三年财政部财税53号文的规定,对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照章纳税确有困难者,可以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确定。

  (八)企业为消除污染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的治理“三废”项目,其所产产品应单独计算盈亏(用这些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盈利部分,不应再计算)。这些产品的盈亏相抵后如有盈余,在投产后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九)有污染危害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治理“三废”,迅速消除对周围环境和农业的危害,尽可能减少一“三废”污染的赔款。今后未经当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企业不得随意支付污染赔款。

  对技术成熟,措施落实,一、二年内可见成效的“三废”治理技措项目,其全部治理费用首先在企业或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确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企业过去三年对该项污染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可以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十)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所属的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和业务活动等经费由环境保护事业费开支;水利、气象、地质等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在本部门事业费中开支;应纳入各部门、各地区科研计划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经费,在有关的事业费中解决。企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监测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十一)环境保护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各级物资部门在分配时,应保证不得依于国家分配的基建投资万元定额指标。所需设备,按物资管理体制统一纳入分配计划,予以解决。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首先应通过企业内部挖掘潜力解决。解决不了的,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解决。个别地区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国家物资分配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集体企业治理“三废”所需材料、设备,各地区的计划和物资部门也应给予适当支持。

  “三废”治理项目在正式投产后,生产的产品以及所需的原料、燃料、材料,要按国家产品管理范围和物资供应渠道,分别纳入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的产、供、销计划。对各部门、各地区通过“三废”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在分配时应优先照顾本部门、本地区治理“三废”的需要。

  (十二)“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所需的劳动力,企业自身确实解决不了的,每年应编报计划,向各级劳动部门申请。劳动部门调查核实后,应纳入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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