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關於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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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關於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
1977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
文件

  消除工業「三廢」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是社會主義建設中貫徹毛主席革命路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委要在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階級鬥爭為綱,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徹底清算王張江姚反黨集團的反革命罪行,批判修正主義,批判資本主義,端正社會主義方向,認真抓革命促生產,把環境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發動群眾,切實抓緊抓好。要充分發揮計劃經濟的優越性,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同時,要依靠群眾,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遵照偉大領袖毛主席關於「綜合利用很重要,要注意」的教導,根據華主席、周總理對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重要指示和國務院國發[1973]158號文件及中央批准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報告》的精神,為促進「三廢」的綜合利用,防治污染危害,保障人民健康,鞏固工農聯盟,多快好省地發展工農業生產,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部門、各地區和工礦企業等單位,要遵照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教導和華主席的指示,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打破行業界線,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企業要依靠群眾加強經營管理,改革生產工藝,大搞綜合利用,盡力把「三廢」消滅在生產過程之中。必須排放的工業「三廢」要按國家規定標準排放。要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搞好「三廢」治理工作。

  (二)為防止新污染的產生,新建、改建、擴建和採取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改造項目,凡是排放「三廢」和污染環境的,必須嚴格執行治理「三廢」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否則,不准建設,不准投產。正在建設的項目,沒有採取措施的,一律要補上,所需資金由原批准部門負責安排。企業在改建、擴建和更新改造時,對於與改建、擴建和更新改造項目相聯繫的原有「三廢」污染應採取措施,一併解決。各級計劃部門,建設部門和主管部門在制定基本建設計劃和審批計劃任務書、擴大初步設計時,都要切實認真地貫徹執行「三同時」的規定,凡沒有包括「三廢」治理設施,沒有經過環境保護部門和主管部門同意的,計劃部門不納入計劃,設計部門不承擔設計,城建部門不予撥地,建設銀行不予撥款,施工部門不給施工。對每年投產的項目執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各級建設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年終要向上級革命委員會提出報告,對於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人為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三)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應作為工礦企業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一項考核指標。各級領導部門和工礦企業單位在安排、檢查、總結生產任務時,應同時安排、檢查、總結環境保護工作。其他指標完成計劃,「三廢」放任自流,不積極開展綜合利用,不積極進行治理,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不算全面完成國家計劃,不能評選為工業學大慶的先進單位。

  (四)要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自然資源。對礦山、森林、江河、湖海等國家重要資源,要打破行業界限,大搞綜合利用。不允許亂采亂伐,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允許把江河湖海作為污水道和垃圾箱。增加工業生產要充分利用「三廢」資源。凡是現有企業能通過「三廢」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要優先發展。當其產品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再考慮新的建設工程。在勘探、開採新礦山時,要一礦多用,搞好綜合利用。

  (五)有污染危害的企業單位,都要做出治理規劃,分期分批實現。

  為治理「三廢」開展綜合利用,需要新建、擴建附屬企業或獨立車間、工段或對全廠、全車間進行整體技術改造時,其工程項目,應列入基本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在各部門、各地區基本建設計劃中安排解決。

  為治理「三廢」開展綜合利用而進行的一般技術措施,以及與原有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結合進行的治理「三廢」措施,所需資金一般應在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或上級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中解決。各部門、各地區對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應規定一定的比例,用於「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措施。

  中小型工業企業中,有些「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投資少,收效快,符合《小型技術措施貸款暫行辦法》的規定的,可以申請小型技措貸款。

  城市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費用及維護費用在城市基本建設投資和城市維護費中解決。

  集體企業治理「三廢」的資金,應在企業「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或更新改造資金中開支。

  (六)企業排放污染環境的「三廢」,在沒有利用和治理以前,其它單位可以利用的,一般應免費供應。對經過加工處理的「三廢」,可以收取加工費。「三廢」的裝卸、運輸和管理費用,一般應由利用單位負擔。對「三廢」的處理,供需單位要建立固定的協作關係;已建立固定協作關係的,按原協議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不再改變。

  (七)根據國務院國發[1973]158號文關於「要採取獎勵綜合利用的政策」的精神和一九七三年財政部財稅53號文的規定,對於工業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照章納稅確有困難者,可以給予定期減稅、免稅照顧,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酌情確定。

  (八)企業為消除污染用更新改造資金進行的治理「三廢」項目,其所產產品應單獨計算盈虧(用這些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其他產品的盈利部分,不應再計算)。這些產品的盈虧相抵後如有盈餘,在投產後三年內,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留給企業繼續用於「三廢」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九)有污染危害的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治理「三廢」,迅速消除對周圍環境和農業的危害,儘可能減少一「三廢」污染的賠款。今後未經當地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同意,企業不得隨意支付污染賠款。

  對技術成熟,措施落實,一、二年內可見成效的「三廢」治理技措項目,其全部治理費用首先在企業或上級撥入的更新改造資金中開支,確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不超過企業過去三年對該項污染支付的賠款總額的範圍內,經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審查,並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可以列入企業營業外支出。

  (十)各級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所屬的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機構的人員工資、福利和業務活動等經費由環境保護事業費開支;水利、氣象、地質等部門進行環境監測工作的經費,在本部門事業費中開支;應納入各部門、各地區科研計劃的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的經費,在有關的事業費中解決。企業單位的環境保護科研、監測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開支。

  (十一)環境保護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鋼材、水泥、木材,各級物資部門在分配時,應保證不得依於國家分配的基建投資萬元定額指標。所需設備,按物資管理體制統一納入分配計劃,予以解決。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其他資金安排的治理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首先應通過企業內部挖掘潛力解決。解決不了的,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地區根據需要,統籌安排解決。個別地區安排確有困難的,由國家物資分配部門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集體企業治理「三廢」所需材料、設備,各地區的計劃和物資部門也應給予適當支持。

  「三廢」治理項目在正式投產後,生產的產品以及所需的原料、燃料、材料,要按國家產品管理範圍和物資供應渠道,分別納入工業、物資和商業部門的產、供、銷計劃。對各部門、各地區通過「三廢」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各級計劃和物資部門在分配時應優先照顧本部門、本地區治理「三廢」的需要。

  (十二)「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項目所需的勞動力,企業自身確實解決不了的,每年應編報計劃,向各級勞動部門申請。勞動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納入分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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