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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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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铁科法〔2018〕45号
2018年5月16日
发布机关:铁路局
铁路局网站

国家铁路局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铁科法〔2018〕45号

各铁路运输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深化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按照国务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国家铁路局认真组织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分17批公布了清理结果,为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划清政府和企业管理界限,推进铁路依法行政,促进铁路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为巩固文件清理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

1.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铁路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落实,保障铁路安全有序。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完善优化监管方式,多措并举加强监管,不断创新优化服务。

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局法制部门每两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他业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清理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铁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3.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局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决策一致,与因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一致。

4.提高文件清理和制定的科学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对拟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应进行科学评估,确保不出现政策和管理“空档”。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加强研究,及时制定相关文件予以引导规范。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5.进一步加强文件监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国家铁路局官网对外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6.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要及时了解铁路企业在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新举措,积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降低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先进运营管理经验及技术要求要及时总结提炼,在行业内推广运用,促进铁路行业高质量发展。

7.确保文件执行的严肃性。各铁路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要求。继续有效的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和国家铁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落实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立改废或停止执行。

8.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铁路企业对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在实践中要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建设、运营安全,不得擅自降低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要求。

9.加强对铁路企业制定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各铁路企业应加强对制定、修改、废止涉及铁路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文件的管理,完善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为便于加强铁路安全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了解分析评估企业在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各铁路企业制定、修改、废止涉及铁路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相关文件应抄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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