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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建立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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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建立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國鐵科法〔2018〕45號
2018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鐵路局
鐵路局網站

國家鐵路局關於建立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

進一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國鐵科法〔2018〕45號

各鐵路運輸企業,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深化鐵路政企分開改革,按照國務院「先易後難、有序推進,邊清理、邊出成果、邊向社會公開」的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國家鐵路局認真組織對原鐵道部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並分17批公布了清理結果,為有效規範政府行為,合理劃清政府和企業管理界限,推進鐵路依法行政,促進鐵路行業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為鞏固文件清理工作成果,建立長效機制,保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現提出以下意見。

1.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高立法質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鐵路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依法履行鐵路行業監管職責,監督有關規範性文件執行落實,保障鐵路安全有序。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繼續深化簡政放權,完善優化監管方式,多措並舉加強監管,不斷創新優化服務。

2.建立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局法制部門每兩年集中組織開展一次規範性文件清理,其他業務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清理過程中要認真聽取鐵路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清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3.確保各項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局機關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文件及時予以清理,應改盡改,應廢盡廢,確保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有關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改革決策一致,與因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一致。

4.提高文件清理和制定的科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對擬宣布廢止或失效的文件應進行科學評估,確保不出現政策和管理「空檔」。對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主動加強研究,及時制定相關文件予以引導規範。對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要及時予以總結推廣。

5.進一步加強文件監督管理。對規範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實行動態化、信息化管理,根據規範性文件立改廢情況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及時在國家鐵路局官網對外公開,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6.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聯繫。要及時了解鐵路企業在安全質量和技術管理方面的新規定、新舉措,積極指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企業降低安全質量和技術管理要求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提出科學合理的指導意見。對企業先進運營管理經驗及技術要求要及時總結提煉,在行業內推廣運用,促進鐵路行業高質量發展。

7.確保文件執行的嚴肅性。各鐵路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要求。繼續有效的原鐵道部規範性文件和國家鐵路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落實到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立改廢或停止執行。

8.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鐵路企業對屬於企業經營管理的事項,在實踐中要加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制度辦法,不斷總結完善,確保鐵路建設、運營安全,不得擅自降低安全質量和技術管理要求。

9.加強對鐵路企業制定安全質量和技術管理文件的事中事後監管。各鐵路企業應加強對制定、修改、廢止涉及鐵路安全、質量、技術標準的文件的管理,完善文件制定程序,落實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為便於加強鐵路安全質量的事中事後監管,及時了解分析評估企業在安全質量和技術管理方面的措施,各鐵路企業制定、修改、廢止涉及鐵路安全、質量、技術標準的相關文件應抄送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

2018年5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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