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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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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國史館組織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0月29日)

  第一條 國史館掌纂輯民國史、歷代通史。幷儲藏關於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條 國史館置職員如左。

  館長 特任

  祕書 薦任

  纂修 薦任

  協修 薦任

  主事 委任

  第三條 館長一人。掌全館事務。直隸於大總統。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館長之命。掌理文書事務。

  第五條 纂修四人。協修八人。分任編輯事宜。

  第六條 主事二人。承館長之命。掌會計及庶務。

  第七條 國史館薦任官。由館長呈請大總統任命。委任官館長專行之。

  第八條 國史館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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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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