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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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馆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依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国史馆组织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0月29日)

  第一条 国史馆掌纂辑民国史、历代通史。幷储藏关于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条 国史馆置职员如左。

  馆长 特任

  秘书 荐任

  纂修 荐任

  协修 荐任

  主事 委任

  第三条 馆长一人。掌全馆事务。直隶于大总统。

  第四条 秘书一人。承馆长之命。掌理文书事务。

  第五条 纂修四人。协修八人。分任编辑事宜。

  第六条 主事二人。承馆长之命。掌会计及庶务。

  第七条 国史馆荐任官。由馆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委任官馆长专行之。

  第八条 国史馆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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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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