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官制
外观
国史馆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依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
国史馆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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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史馆掌纂辑民国史、历代通史。幷储藏关于史之一切材料。
第二条 国史馆置职员如左。
馆长 特任
秘书 荐任
纂修 荐任
协修 荐任
主事 委任
第三条 馆长一人。掌全馆事务。直隶于大总统。
第四条 秘书一人。承馆长之命。掌理文书事务。
第五条 纂修四人。协修八人。分任编辑事宜。
第六条 主事二人。承馆长之命。掌会计及庶务。
第七条 国史馆荐任官。由馆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委任官馆长专行之。
第八条 国史馆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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