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特赦周佛海令
外观
國民政府令 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194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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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周佛海因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現據該犯呈報:其在敵寇投降前後,維護京滬杭地區治安事蹟,請求特赦。查該犯自民國三十年以後,屢經呈請自首,雖未明令允准,惟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續為轉呈,準備事實表現,圖贖前愆,曾令該局局諭轉知該犯,如於盟軍在蘇浙沿海登陸時響應反正,或在敵寇投降前後,能確保京滬杭一帶秩序,不使人民塗炭,則准予戴罪圖功,以觀後效等語,批示該犯,則可免其一死。經交司法院依法核議,前據呈復,該犯既在敵寇投降前後,能確保京滬一帶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塗炭,對社會之安全,究屬不無貢獻。可否將該犯原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理合呈候鑒核等情。茲依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准將該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