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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29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9年9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40年9月26日
1940年10月16日
公布於民國29年10月16日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中華民國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三○二號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八九二號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35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及名稱(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刊總統府公報第六○七七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全國圖書館事業之輔導事宜。

第二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置左列各組。
  總務組。
  採訪組。
  編目組。
  閱覽組。
  特藏組。

第三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館長一人,簡任,組主任五人,薦任,編纂十四人至二十人,內六人聘任,餘委任,幹事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

第四條

  館長綜理館務,各組主任及編纂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及編纂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會計員一人,依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會計、歲計事務。

第六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在各地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兼辦教育部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設圖書館事業輔導委員會,由館長及各組主任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承教育部之命,研討及實施全國圖書館事業輔導事宜。
  前項委員會,得由館長聘請館外專家一人至五人為委員,但應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得聘請中外圖書館及目錄學專家為顧間。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長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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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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