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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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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9年9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40年9月26日
1940年10月16日
公布于民国29年10月16日
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中华民国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三○二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八九二号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353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及名称(原名称: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刊总统府公报第六○七七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辅导事宜。

第二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置左列各组。
  总务组。
  采访组。
  编目组。
  阅览组。
  特藏组。

第三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五人,荐任,编纂十四人至二十人,内六人聘任,馀委任,干事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

第四条

  馆长综理馆务,各组主任及编纂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及编纂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会计员一人,依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会计、岁计事务。

第六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在各地设立分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兼办教育部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其办法由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图书馆事业辅导委员会,由馆长及各组主任组织之,以馆长为主席,承教育部之命,研讨及实施全国图书馆事业辅导事宜。
  前项委员会,得由馆长聘请馆外专家一人至五人为委员,但应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得聘请中外图书馆及目录学专家为顾间。
  前项顾问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长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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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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