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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規程 (民國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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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規程
制訂於民國36年10月15日 (非現行條文)
1947年10月15日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規程 (民國46年)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15 日 通過 17 條 中央研究院第2屆評議會第4次年會通過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3 日 修正 中央研究院第3屆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54 年 10 月 3 日 修正 中央研究院第5屆評議會第3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60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中央研究院第7屆評議會第3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61 年 4 月 30 日 修正 中央研究院7屆評議會臨時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中央研究院第8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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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院院士第一次之選舉,其名額依照數理,生物及人文三組分配如下:
  數理組 至多三十三人 至少二十七人
  生物組 至多三十三人 至少二十七人
  人文組 至多三十四人 至少二十七人
  每組中各科目之名額,得由本院評議會決定之。

第三條

  本院院士第二次及以後之選舉,每年每組至多五人。

第四條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評議會祕書及總幹事。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規程第二條所列三組之評議員每組五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評議會祕書及總幹事為祕書。

第二章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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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或研究機關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由主管者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第六條

  前條所指之大學及獨立學院以國立,公立及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者為限;研究機關以國民政府設立或在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署立案者為限。
  前條所指研究機關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機關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前條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國民政府有關部,會,署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之理監事名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第七條

  本院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以其本人所屬第二條列舉之組別為限。

第八條

  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依本規程所附「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聯通有關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

第三章 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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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合於本院組織法第五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

第十條

  評議會根據選舉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可決,制訂院士候選人名單。
  但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凡已經提名而未列入初步名單者,得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可決,加入院士候選人名單中。

第十一條

  院士候選人名單制定後,即行公告,公告中註明每人合於某項資格之根據,並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第十二條

  經公告後,如有對名單中任何候選人資格有意見者,應具名提出以掛號信寄送選舉籌備委員會,詳加審閱。

第十三條

  經公告後至少四個月,院士會議開會時,評議會應將院士候選人名單提出院士會議,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將各方批評意見之可資參考採擇者,製成節要,連同全卷一併提出院士會議。
  第一次院士選舉時,本條所指之院士會議,依本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為評議會。

第四章 院士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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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時,應將院士候選人名單及選舉籌備委員會所提文件,分組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候選人經該組院士出席人數五分之四投同意票者於提出全體會議報告後為當選。
  第一次院士選舉時,由評議會行使本條之職權,以全體出席人數五分之四投同意票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開始任職。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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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規程得由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或院士十人以上之建議,由評議會三分之二可決修正之。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評議會議決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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