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則
國立交通大學學則
9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93.6.10)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92473號函同意備查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籍、成績及畢業等相關事宜,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學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依所修讀學位分三種,分別為: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及博士班研究生,各種新生之招生,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相關招生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僑生得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或申請入學,外國學生得依據本校接受外國學生修讀學位及選讀學分辦法申請入學,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轉 學 考 試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依規定不得招收轉學生。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大學招收轉學生共同注意事項」擬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符合下列條件,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1.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 2.參加教育實習。 3.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法令另有規定者從之。 因重病申請者須檢具地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參加教育實習或法令規定申請者須檢具有關證明或有關法令,於應入學當學期註冊前,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 學 第五條 新生及轉學生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日期來本校辦理報到並完成註冊入學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有兵役義務之新生或轉學生入學時,請依兵役相關法令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 第六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學籍記載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學籍記載表記載學生之學籍資料,由本校永久保存。 學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須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至註冊組辦理。
轉 系 所 (組) 第七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之規定, 由各系(所)自訂並列明於其修業規章中。 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所)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生轉系(所)組須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申請,經各有關系(所)初審 (必要時得舉行考試)同意後,提請本校學生轉系所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審查委員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相關學系系主任及各相關研究所所長等擔任),經核准轉系(所)組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系(所)組。 第九條 各學系辦理學士班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所)組之名額由各系(所)自訂之。
繳 費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各費,於註冊前公佈之。
註 冊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始,學生須如期到校註冊,因故未能於開始上課後三天內完成註冊者應請假申請延期註冊,延期註冊以開始上課後兩星期為限,逾期未完成註冊者,即令退學。
休 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休學,學士班學生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致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申請延長,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於法定期限內,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除碩博士班研究生已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在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畢外,學生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須在學校行事曆所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辦理完畢。
復 學 第十三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研究所、專班)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研究所、專班)變更或停辦者,本校得輔導復學生至適當學系(研究所、專班)肄業。
退 學 第十四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2.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3.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4.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專班)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5.自動申請退學者。 6.修讀碩、博士學位學生,依各系所修業規章規定未通過者。 7.除僑生等特種生以外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或特種生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三分之二者。 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未高於九學分者不受此限。 特種生包含外國學生、僑生、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學生、蒙藏生、視聽障礙甄試學生、腦性麻痺甄試學生、運動成績優良甄審學生等修讀學士學位學生。 8.符合本學則其他條文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自行申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第十六條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期中退學、休學者,其已繳各費(需檢具收據)之退費事宜,悉比照教育部發布之退費標準辦理。
開除學籍 第十八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 前項情形如在畢業後始被發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報教育部公告取銷其畢業資格。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申訴條款 第十九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得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除不得發給學位證書外,其餘學籍事項比照在校生處理。 第二十條 前條之申訴經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獲救濟者,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然違法或不當時,本校將另為處分。 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學生,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予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休學期限除服役時間另計外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經校內提起申訴,最後評議結果維持原處分應予退學者,其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其離校日期之認定及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之冊報,以校內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為限。
選 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所、專班)規定科目表,於每學期選課、加、退選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並須經系主任(所長、專班主任)之核准,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同一時段內不得修讀兩個科目(重修者得依另法規範),如經發現,兩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選修他系(所、專班)之科目,須經有關系主任(所長、專班主任)核准。 選修他校課程須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選修暑期課程須依照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辦理,其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逾期加退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請逾期加、退選者,須經系主任(所長、專班主任)及教務長核准,教務處並得依照本校學生申請逾期加退選作業要點予以處分。
修業期限及應修學分數 第二十四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之修業期限均為四年。應修學分總數,除體育及軍訓(護理)另計外,不得少於128學分。各系如提高其應修學分數,以20學分為限。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此範圍內各系(所、專班)得依其特性需要,另行規範最低修業期限。 碩、博士班究生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系(所、專班)自行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明列於各系(所、專班)之研究生修業規章並實施之。 各系(所、專班)學生適用畢業學分之應修科目,由各系(所、專班)認定。 在職進修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
延長修業 第二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學年,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期限併計。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予免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修一個科目。 核准降級轉系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比照前兩項辦理。 研究生未能於修業期限內修足應修學分並通過學位考試者,應予退學。
提前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士班學生符合下列「成績優異」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1.修滿所屬學系規定之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 2.操行成績每學期平均在80分以上。 3.六學期或七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平均在75分以上。(轉學生在本校所修四學期或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平均在75分以上,且其在原校所修科目學分,經核准抵免者平均亦達75分以上)。 4.名次在該學系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5.各學系得另增訂成績優異之標準。 轉學三年級者,因轉學及肄業期間短暫,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學生申請提前畢業依據本校成績優異學生申請提前畢業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二十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得依據教育部頒「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之作業規定,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在職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須檢附現職服務機構之同意書。
研究生畢業論文 第二十八條 本校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應在各系(所、專班)規定時間內,商承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所長、專班主任)選定畢業論文之題目,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 論文指導教授之資格及選任等相關事項,由各系(所、專班)自訂,並列明於其研究生修業規章中。
課程學分 第二十九條 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凡需課外自習之課程每週上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每週上課二小時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學期限修學分數 第三十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學期限修學分數,第一、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但特別情況經系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所屬系主任參照前項規定決定之。
抵免學分 第三十一條 本校學生在開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得酌予抵免,新生或轉學生並得視抵免情形予以提高編級。 抵免學分之申請及審查悉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成績計分法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均採百分法核計,以100分為滿分,修讀學士班課程、教育學程課程及學士班修讀碩士班課程以60分為及格,研究生修讀碩博士班課程以70分為及格。操行成績全校學生均以60分為及格。 研究生成績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此等課程由系所相關會議訂定後交註冊組辦理。
學業成績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分平時成績與學期測驗成績。學期測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其比例由授課教師自訂,並於學期初向學生說明),為該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填入成績計分單,並於教務會議規定之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
教師更改成績 第三十四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錯誤者,由原任課教師以書面提出申請,經該課程所屬學系系主任 (所長、專班主任)院長(或組召集人及教學中心主任)同意,教務長核定,始得更改。若有改變及格狀況者,由教務長召集教務會議決定之。 教師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期限由教務會議訂定。
學期成績 第三十五條 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各科目學分數乘該科目學期成績之積為該科目積分。該學期所修習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數。修習學分數除該學期修習各科目積分總數之商為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暑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不併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學期修習學分數,但併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內計算。 重覆修習業已及格之科目,再修之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計。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或教育學程課程之學分及成績均不列入學期平均成績及學期修習學分數內計算,亦不列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計算。
畢業成績 第三十六條 各學期修習學分數與暑修學分總數之和除各學期各科目積分總數與暑修各科目積分總數之和之商為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連續課程 第三十七條 分兩學期(含)以上授課之科目,各學期間之內容有前後次序者,非經系(所、專班)及任課教師之同意,不得顛倒修習;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如經系(所、專班)及授課教師同意,得准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 前項連續性之課程,由各系(所、專班)訂定公佈之。
學期測驗請假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或親喪大故,不能參與期末考試者,須辦理請假手續,補考事宜由任課教師處理。
考試作弊 第三十九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外,並提請學務處按校規處理。 入學考試舞弊,情節重大經招生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取銷錄取資格,入學後始被發現者開除學籍。 本校學生協助他人考試作弊者,提請學務處依校規處理。
修讀輔系、雙主修 第四十條 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相關事宜,悉依照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所)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事宜,悉依照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學生出國 第四十一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役男申請出國或進入大陸地區須依照內政部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 學生以事假或公假出國者,期限以六星期為限;奉派出國實習者,期限以三個月為原則;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國進修研究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得再延長六個月,無兵役徵集問題之學生於進修期間得辦理休學。 學生因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國研究或進修者,其於出國期間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各系所酌予採認。未辦理休學者,其出國進修期間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務章則等相關法規處理。 學生出國時,有關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或獎助學金、或有其他本學則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請假與曠課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事不能上課者,須事前向任課教師請假,病假得於事後一週內補行申請,但須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 一學期請假逾六週者該學期應令休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未經准假或請假已滿未行續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授課教師得以學生請假與曠課之情形扣分。考試曠考者,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並以曠課論。
畢 業 第四十四條 本校學生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即准予畢業。 1.學士班學生修滿本校規定期限(或符合提前畢業規定)、必修科目均及格且修滿應修學分數,操行各學期亦均及格者。 2.碩(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限內完成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並通過該系(所、專班)規定之各項考核規定,提出碩(博)士論文並通過碩(博)士學位考試者。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據本校碩(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之,其作業規章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四十五條 學生之畢業資格通過各系(所、專班)初審及教務處複審者,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其應得之學位。 各級學位名稱,由各系(所、專班)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雙重學籍 第四十六條 本校學生不得具跨校之雙重學籍。但若僅在一校修習在其他學校辦理休學,且事先經本校同意者,或經本校同意依學校交流、合作相關辦法至其他大學修讀者,均不在此限。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 各系(所、專班)得依據需要及有關法規增訂該系(所、專班)之修業規章。 第四十九條 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核備,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