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学则
国立交通大学学则
92学年度第4次校务会议修订(93.6.10)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92473号函同意备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为处理学生学籍、成绩及毕业等相关事宜,特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令规定订定本学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依所修读学位分三种,分别为:学士班学生、硕士班研究生及博士班研究生,各种新生之招生,悉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本校相关招生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侨生得依据教育部发布之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分发或申请入学,外国学生得依据本校接受外国学生修读学位及选读学分办法申请入学,其办法另定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转 学 考 试 第三条 本校各学系学士班学生遇有缺额时得办理转学考试,招收转学生。但一年级及应届毕业年级依规定不得招收转学生。 转学考试相关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员会依据“大学招收转学生共同注意事项”拟定招生简章办理之。
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未能依规定时间注册入学者,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医疗需复建时程。 2.参加教育实习。 3.符合有关法令规定者。 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法令另有规定者从之。 因重病申请者须检具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参加教育实习或法令规定申请者须检具有关证明或有关法令,于应入学当学期注册前,向教务处注册组申请,经核准保留入学资格者,毋须缴纳任何费用。 转学生不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 学 第五条 新生及转学生除依第四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外,应于规定日期来本校办理报到并完成注册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有兵役义务之新生或转学生入学时,请依兵役相关法令申请缓征或尽后召集。 第六条 新生及转学生入学时,须缴交学籍记载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学籍记载表记载学生之学籍资料,由本校永久保存。 学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应以身分证所载者为准,入学资格证件所载与身分证所载不符者,应即更正。 在校生及毕(肄)业校友申请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须检具户政机关发给之证件,至注册组办理。
转 系 所 (组) 第七条 本校学士班学生于第二学年开始前得申请转系;于第三学年开始前申请者,得转入性质相近学系三年级或性质不同学系二年级肄业;其因特殊原因,于第四学年开始前申请者得,转入性质相近学系或辅系三年级肄业。 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办理转系(所)之规定, 由各系(所)自订并列明于其修业规章中。 转系(所)均以一次为限,并须完成转入学系(所)规定之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同系(所)转组者,比照前三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转系(所)组须于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注册组申请,经各有关系(所)初审 (必要时得举行考试)同意后,提请本校学生转系所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审查委员由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相关学系系主任及各相关研究所所长等担任),经核准转系(所)组学生不得再申请更改或转回原系(所)组。 第九条 各学系办理学士班学生转系,其转入年级学生名额,以不超过该学系原核定及分发新生名额之二成为度。 研究生转系(所)组之名额由各系(所)自订之。
缴 费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缴各费,于注册前公布之。
注 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须如期到校注册,因故未能于开始上课后三天内完成注册者应请假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以开始上课后两星期为限,逾期未完成注册者,即令退学。
休 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得以学期为单位申请休学,学士班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休学累计以二学年为限,期满因重病医疗需复建时程致无法及时复学者,得申请延长,惟须经教务会议审议通过。 休学期间应征服役者,须检同征集令影本,申请延长休学期限,俟服役期满,于法定期限内,检同退伍令申请复学,服役期间不计入休学期限。 除硕博士班研究生已修满应修学分者得在当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外,学生在学期中申请该学期休学,须在学校行事历所定之学期考试开始前办理完毕。
复 学 第十三条 休学生复学时,应入原肄业学系(研究所、专班)相衔接之学年或学期肄业;但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应入原休学之学年或学期肄业。 前项原肄业学系(研究所、专班)变更或停办者,本校得辅导复学生至适当学系(研究所、专班)肄业。
退 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 2.逾期未注册或休学逾期未复学者。 3.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4.修业年限届满,经依规定延长年限仍未修足所属系(所、专班)规定应修科目与学分者。 5.自动申请退学者。 6.修读硕、博士学位学生,依各系所修业规章规定未通过者。 7.除侨生等特种生以外之修读学士学位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科目总学分数二分之一者;或特种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科目总学分数三分之二者。 学期修习科目总学分数未高于九学分者不受此限。 特种生包含外国学生、侨生、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学生、蒙藏生、视听障碍甄试学生、脑性麻痹甄试学生、运动成绩优良甄审学生等修读学士学位学生。 8.符合本学则其他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五条 学士班学生自行申请退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 第十六条 应予退学学生得向学校申请发给修业证明书,但入学或转学资格不合而退学者,不得发给任何修业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中退学、休学者,其已缴各费(需检具收据)之退费事宜,悉比照教育部发布之退费标准办理。
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假借、冒用、伪造或变造学(经)历证明文件入学者,应开除学籍。 前项情形如在毕业后始被发觉者,除依法追缴其学位证书外,并报教育部公告取销其毕业资格。 开除学籍者,不得发给与修业有关之任何证明文件,并专案报请教育部备查。
申诉条款 第十九条 依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得依据本校学生申诉评议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申诉结果未确定前,不因申诉之提起而停止原处分之执行。但在校生得继续在校肄业,除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外,其馀学籍事项比照在校生处理。 第二十条 前条之申诉经本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未获救济者,亦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原处分经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或行政法院判决显然违法或不当时,本校将另为处分。 经本校另为处分得复学学生,若因特殊事故无法及时复学时,本校应予辅导复学,其复学前之离校期间,得补办休学,休学期限除服役时间另计外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校内提起申诉,最后评议结果维持原处分应予退学者,其修业证明书所载修业截止日期,以原处分日期为准;其离校日期之认定及役男“离校学生缓征原因消灭名册”之册报,以校内申诉结果确定后三十日为限。
选 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须依照各系(所、专班)规定科目表,于每学期选课、加、退选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并须经系主任(所长、专班主任)之核准,送教务处课务组登记。同一时段内不得修读两个科目(重修者得依另法规范),如经发现,两科目成绩均以零分计算。选修他系(所、专班)之科目,须经有关系主任(所长、专班主任)核准。 选修他校课程须经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选修暑期课程须依照本校暑期开班授课办理要点办理,其要点另定之,并报教育部备查。
逾期加退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逾期加、退选者,须经系主任(所长、专班主任)及教务长核准,教务处并得依照本校学生申请逾期加退选作业要点予以处分。
修业期限及应修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 本校采用学年学分制,各学系学士班学生之修业期限均为四年。应修学分总数,除体育及军训(护理)另计外,不得少于128学分。各系如提高其应修学分数,以20学分为限。 硕士班修业期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博士班修业期限以二至七年为限,在此范围内各系(所、专班)得依其特性需要,另行规范最低修业期限。 硕、博士班究生应修学分数及获得学位须通过之各项考核规定,由各系(所、专班)自行拟定,经教务会议通过后,明列于各系(所、专班)之研究生修业规章并实施之。 各系(所、专班)学生适用毕业学分之应修科目,由各系(所、专班)认定。 在职进修研究生之修业年限得增加一年。
延长修业 第二十五条 学士班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未能修满该学系应修学分者,得申请延长修业期限,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学年,降级转系者,其在二学系重复修习之年限,不列入转入学系之最高修业期限并计。 选定双主修学生于延长修业期限二年后,已修毕本系应修科目学分,而未修毕另一主修学系应修科目学分者,得申请再延长修业期限一年。 应届毕业生缺修学分,须于延长修业期限之第二学期重修或补修者,第一学期得予免注册,办理休学,注册者至少应修一个科目。 核准降级转系学生之延长修业年限,比照前两项办理。 研究生未能于修业期限内修足应修学分并通过学位考试者,应予退学。
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士班学生符合下列“成绩优异”标准者,得申请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 1.修满所属学系规定之全部应修科目与学分。 2.操行成绩每学期平均在80分以上。 3.六学期或七学期学业平均成绩之平均在75分以上。(转学生在本校所修四学期或五学期学业平均成绩之平均在75分以上,且其在原校所修科目学分,经核准抵免者平均亦达75分以上)。 4.名次在该学系班学生数前百分之二十以内者。 5.各学系得另增订成绩优异之标准。 转学三年级者,因转学及肄业期间短暂,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依据本校成绩优异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办法办理,其办法另定之,并报教育部核定。
硕士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硕士班研究生修业一年以上,成绩优异者,得依据教育部颁“硕士班研究生迳修读博士学位办法”及本校之作业规定,申请迳行修读博士学位。 在职生申请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须检附现职服务机构之同意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二十八条 本校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应在各系(所、专班)规定时间内,商承指导教授及系主任(所长、专班主任)选定毕业论文之题目,并于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 论文指导教授之资格及选任等相关事项,由各系(所、专班)自订,并列明于其研究生修业规章中。
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本校课程按学分计算,凡需课外自习之课程每周上课一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每周上课二小时至三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
学期限修学分数 第三十条 本校各学系学士班学生学期限修学分数,第一、二、三学年每学期不得少于十五学分,第四学年每学期不得少于九学分。但特别情况经系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已修足该学系规定之科目及学分数,而不合提前毕业之规定者,仍应注册入学,其应修学分数由所属系主任参照前项规定决定之。
抵免学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在开学前已修习及格之科目与学分,经申请得酌予抵免,新生或转学生并得视抵免情形予以提高编级。 抵免学分之申请及审查悉依据本校“学生抵免学分办法”办理。
成绩计分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分学业、操行二种,均采百分法核计,以100分为满分,修读学士班课程、教育学程课程及学士班修读硕士班课程以60分为及格,研究生修读硕博士班课程以70分为及格。操行成绩全校学生均以60分为及格。 研究生成绩得采“通过”、“不通过”之考评方式,此等课程由系所相关会议订定后交注册组办理。
学业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分平时成绩与学期测验成绩。学期测验成绩与平时成绩合并核计(其比例由授课教师自订,并于学期初向学生说明),为该科目学期成绩,由授课教师填入成绩计分单,并于教务会议规定之期限内送教务处注册组。
教师更改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各项成绩,经任课教师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但如属教师之失误,有遗漏或错误者,由原任课教师以书面提出申请,经该课程所属学系系主任 (所长、专班主任)院长(或组召集人及教学中心主任)同意,教务长核定,始得更改。若有改变及格状况者,由教务长召集教务会议决定之。 教师提出更改成绩之申请期限由教务会议订定。
学期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之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各科目学分数乘该科目学期成绩之积为该科目积分。该学期所修习各科目学分之总和为修习学分数。修习学分数除该学期修习各科目积分总数之商为该学期学业平均成绩。 暑修科目之学分及成绩不并入学期学业平均成绩及学期修习学分数,但并入毕业学分及毕业成绩内计算。 重复修习业已及格之科目,再修之学分及成绩均不予采计。 研究生修读学士班课程或教育学程课程之学分及成绩均不列入学期平均成绩及学期修习学分数内计算,亦不列入毕业学分及毕业成绩计算。
毕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各学期修习学分数与暑修学分总数之和除各学期各科目积分总数与暑修各科目积分总数之和之商为学业平均成绩。 学士班毕业生之学业平均成绩,为其毕业成绩。 硕士班、博士班毕业生之学业平均成绩与学位考试成绩之平均,为其毕业成绩。
连续课程 第三十七条 分两学期(含)以上授课之科目,各学期间之内容有前后次序者,非经系(所、专班)及任课教师之同意,不得颠倒修习;上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如经系(所、专班)及授课教师同意,得准继续修习下学期科目。 前项连续性之课程,由各系(所、专班)订定公布之。
学期测验请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重病(须经公立医院证明)或亲丧大故,不能参与期末考试者,须办理请假手续,补考事宜由任课教师处理。
考试作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于考试时,如有作弊行为,除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外,并提请学务处按校规处理。 入学考试舞弊,情节重大经招生委员会查证属实者,取销录取资格,入学后始被发现者开除学籍。 本校学生协助他人考试作弊者,提请学务处依校规处理。
修读辅系、双主修 第四十条 本校学生修读辅系(所)相关事宜,悉依照本校“学生修读辅系(所)办法”办理,其办法另定之,并报教育部核定。 本校学生修读双主修相关事宜,悉依照本校“学生修读双主修办法”办理,其办法另定之,并报教育部核定。
学生出国 第四十一条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在学役男申请出国或进入大陆地区须依照内政部发布之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办理。 学生以事假或公假出国者,期限以六星期为限;奉派出国实习者,期限以三个月为原则;经遴选、推荐或奉派出国进修研究者以一年为限,但无兵役义务之博士班研究生得再延长六个月,无兵役征集问题之学生于进修期间得办理休学。 学生因经遴选、推荐或奉派出国研究或进修者,其于出国期间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专院校所修习之科目学分,得由各系所酌予采认。未办理休学者,其出国进修期间列入修业年限计算。 学生出国期间,如有违犯校规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学务章则等相关法规处理。 学生出国时,有关支领、停发或赔偿公费或奖助学金、或有其他本学则未规定事项,另依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请假与旷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须事前向任课教师请假,病假得于事后一周内补行申请,但须经校医或公立医院证明。 一学期请假逾六周者该学期应令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未经准假或请假已满未行续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授课教师得以学生请假与旷课之情形扣分。考试旷考者,该次考试以零分计算,并以旷课论。
毕 业 第四十四条 本校学生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即准予毕业。 1.学士班学生修满本校规定期限(或符合提前毕业规定)、必修科目均及格且修满应修学分数,操行各学期亦均及格者。 2.硕(博)士班研究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应修课程,获得应修学分数并通过该系(所、专班)规定之各项考核规定,提出硕(博)士论文并通过硕(博)士学位考试者。硕(博)士学位考试依据本校硕(博)士学位授予作业规章办理之,其作业规章另定之,并报教育部核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之毕业资格通过各系(所、专班)初审及教务处复审者,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并授予其应得之学位。 各级学位名称,由各系(所、专班)拟定,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双重学籍 第四十六条 本校学生不得具跨校之双重学籍。但若仅在一校修习在其他学校办理休学,且事先经本校同意者,或经本校同意依学校交流、合作相关办法至其他大学修读者,均不在此限。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学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教育法令及本校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四十八条 各系(所、专班)得依据需要及有关法规增订该系(所、专班)之修业规章。 第四十九条 本学则经本校教务会议通过、校务会议核备,并报教育部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