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生住宿輔導辦法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住宿輔導辦法
* 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修訂通過 *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六月五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壹、為加強學生學生宿舍輔導,提供學生良好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貳、學年住宿:
一、學生住宿本校宿舍,必須依規定申請辦理。 二、申請住校以一學年(以學校行事曆為準)為原則。 三、宿舍學年住宿期間為第一學期註冊前三日至第二學期期末考試完畢後五日止。春節期間依學校行事曆暫停開放,如有特殊需要住宿或進入者,須向生活輔導組申請核可。 四、新生部份:
(一)大學部:
1、大學部一年級新生,由生活輔導組依入學名單統一分配宿舍床位,毋須申請。有左列狀況之一者,經家長、導師、系主任同意並簽章後,始可申請居住校外通學。
(1)、患有傳染性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者。
(2)、家居新竹縣、市附近地區自願通學,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者。
(3)、其他特殊個案不宜團體住宿,經核定有案者。
2、大學部新生男生宿舍寒假一律關閉,寢室供社團及儲藏室使用。
(二)研究所:
1、依錄取通知單取得學號,上網申請住宿,暑期及學年申請者優先作業。只申請暑期住宿者,向生輔組辦理。
2、床位名單在各所、各舍及生活輔導組公布。
五、舊生部份: (一)每學年於公告時間內申請住宿,依住宿申請資料分配床位。
(二)、宿舍申請限博士班二至七年級原住宿學生上網申請、碩士班二年級(含修業年限三年級)及大學部二至四年級依供給分配宿舍;待各年制有餘床按上網未能分配宿舍同學排序通知分配遞補,再有餘床公開抽籤分配未能上網學生含因故未能畢業學生。
六、倘本校學生宿舍不足供應,應依左列優先作業: (一)殘障或行動不便者。
(二)家境貧困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僑生、外籍、離島學生、外交駐外人員子女、轉學生(限入學之第一學期)。
(四)特殊個案,經各系導師、指導教授或系教官或各校隊教練提報經單位主管初審後,送宿舍管理委員會從嚴審核通過者。
七、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學生宿舍。
參.暑假住宿: 一、 暑期住宿以集中住宿為原則,住宿日期自期末考結束後六日起,至下學年註冊(或新生註冊)前四日止。
二、凡須申請借住暑假宿舍學生,應依公告之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暑期住宿者不論時間長短,應一律收費。除因暑修課程取消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費。
四、大學部借住學生申請核可後,至出納組繳清住宿費,須憑繳費單於公告期限內送回生活輔導組確定宿舍寢室,否則視同放棄,所繳交費用不予退還。
五、研究所學生宿舍暑假不關閉,凡跨學年住校研究生一律以暑假住宿收費,若有特殊原因並取得書面證明者,請於暑期開始二週內至生活輔導組辦理不住宿申請。
六、應屆畢業生若因故未能畢業或其他正當理由,暑期須住宿者,應檢附各系所相關證明,於公告期限內至生活輔導組辦理暑期住宿申請。
七、研究生新生未註冊前,需要借住學校宿舍者,應檢附錄取通知單及系所內證明,至生活輔導組辦理。
八、暑假社團或營隊如須借住宿舍,以參加宿舍分配會議者優先,簽請核可始得進住,並遵守住宿規則。
肆、進住與遷出: 一、進住宿舍時,應主動會同管理員簽訂學生借用宿舍契約書,契約書自雙方簽印後生效,契約書未於公告遷入宿舍一個月內主動繳回宿舍管理員者,以違反宿舍規定情節重大論,取消在校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
二、住宿學生持學生證感應式IC卡進出宿舍(無學生證感應式IC卡者,可向學校借用臨時感應式IC卡),各宿舍依特性設定自動門起止時間,惟各自動門每日凌晨零時起至翌日七時止必須啟動,以維護學生晚間住宿安全,各寢室鑰匙由管理員統一配發,學生不得複製。
三、下學年宿舍分配公告後十天內,可自行上網互換床位;爾後宿舍調動須親自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六月三十日前付手續費每人每次貳佰伍拾元,必要時無息補退住宿費用差額。六月三十日以後不得退宿。申請宿舍而未獲分配者,以排序先後順序遞補空餘床位。
四、凡床位已分配公告,如中途擅自退出者床位回收,並不予退費。
五、在新竹地區購屋、結婚、患有傳染性疾病提出醫院證明可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申請,經核可後依學校退費標準辦理,須付手續費每人貳佰伍拾元;違反住宿輔導辦法情節重大及其他申請退宿者,一律不辦理退費;上述學生爾後在校年制期間內不得申請宿舍。
六、遷出宿舍(含更換寢室)應依規定辦理遷出手續,逾期罰款,並負責清除私人物品恢復原狀。私人物品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並罰清潔費。如有毀壞或遺失公物者,應依財產清單價值表之規定賠償。
伍、學生住宿規定: 一、住宿生有義務參加消防及公共安全演習並共同維護宿舍安全、安寧和環境清潔衛生。未參加演習者生輔組並得拒絕其下年度申請校內宿舍。
二、為維護及提昇住宿品質,違反住宿規定除依本辦法處理外,另採累犯累計扣點制,如附表。
三、宿舍安寧
(一)宿舍內應經常保持靜肅,不得高聲喧嘩,及有妨害他人自修與睡眠之舉動。
(二)各宿舍(寢室)晚上十二點由管理員(宿舍長)熄大燈。
(三)大燈熄滅後應注意事項:
1.宿舍內有礙安寧之活動應予停止。
2.交誼廳電視機及個人之收錄音機,音量不得妨害他人安寧。
(四)凌晨二時自行管制小燈,以不妨害同學睡眠為準。
(五)各宿舍同學如發現有人未能保持宿舍(寢室)安寧而影響他人者,可告知宿舍長或管理員處理。
四、宿舍維護與整潔
(一)愛惜公物並維持宿舍設施正常使用,如有損壞時,須向管理員或宿舍長反應修繕,但如非自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損壞者,依契約書之規定賠償。
(二)各宿舍應經常保持清潔,各寢室垃圾桶應經常清理。
(三)各種海報、啟事、通告等,應張貼於規定之海報欄(板)內。
(四)宿舍十公尺內不得吸煙。
(五)基於公共安全及住宿品質,宿舍內外及走道樓梯公共空間不得堆放私人物品,一經發現將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宿舍區得裝設監視器,惟錄影資料必須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始得調閱。
六、接待賓客應在會客室或交誼廳商談。
七、宿舍不可留宿賓客。
八、為維護宿舍安全,男生進出女生宿舍須經生輔組(假日軍訓室)核准後,依規定始得進入,惟每日十七時至翌日八時一律不得進入;每日凌晨零時至八時,異性不得逗留異性寢室,違者視同擅自留宿異性。宿舍搬遷時之開放時間及規定另行公告之。
九、(一)擅自留宿異性或帶異性進入浴室沐浴者(二)私自讓予床位者(三)私自頂替床位者(四)未經分配寢室,擅自住宿者(五)借用臨時感應式IC卡,因故遺失或損壞且未按時歸還賠償者,一經察覺即取消在校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且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生借用宿舍契約書相關條文處理。
十、其他違反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取消其住宿資格。
十一、凡宿舍違規一經取消住宿資格者,立即遷出宿舍。惟考量學生住宿安全及校外租賃民宅困難,可繼續住宿至學期完畢止,但需再繳交每日宿舍費。
十二、寢室不得有獨占、任意移動或互調等行為。
十三、寢室內不得使用及置放電爐、電熱器、電視機、電冰箱、瓦斯爐、酒精爐、微波爐、電磁爐、冷氣機、電烤箱、鐵板燒、電鍋、烤麵包機、電熱水瓶、電熨斗等有安全堪慮之用品。(實物暫由生活輔導組保管至學期終發還)
十四、寢室內不得飼養寵物。
十五、住宿學生有關住宿事項,可向宿舍長、管理員、宿舍輔導老師或生活輔導組反應,以憑處理或轉達。
十六、學校為確實執行本住宿輔導辦法,得不定期實施住宿狀況瞭解。
陸、本辦法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送學生事務會議核備並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宿舍扣點表 編號 違規行為 罰責條款 扣點數 備考 一 未能保持宿舍(寢室)安寧而影響他人者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三款第五項 一點 二 未能保持宿舍清潔而影響他人者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四款第二項 一點 三 宿舍十公尺內吸煙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四款第四項 三點 四 寢室未經核准而有獨占、任意移動或互調等行為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十款 三點 五 寢室內飼養寵物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十二款 三點 六 寢室內使用有安全堪慮電器用品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十一款 三至五點 七 遷離宿舍廢棄物未處理 住宿輔導辦法第肆條第六款 三至五點 八 寢室交還未能回復原狀 住宿輔導辦法第肆條第六款 三至五點 九 未按時遷出宿舍 住宿輔導辦法第肆條第六款 三至五點 十 租賃物故意或過失毀損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四款第一項 三至五點 十一 未繳違約罰款 住宿輔導辦法第肆條第六款 住宿輔導辦法第伍條第四款第一項 九點 十二 租賃契約書未依期繳交 住宿輔導辦法第肆條第一款 九點
說明:
一、其他違規未載明於住宿輔導辦法者,經生活輔導組查明確實影響住宿環境,簽請學務長核示。
二、宿舍違規扣點數,於在校期間累積九點者,取消在校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
三、宿舍違規扣點數累積未達九點者,仍有宿舍申請權,但累積扣點數列入爾後每學年申請宿舍(寢室)志願排序依據,整室累積扣點數總和為零者最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