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学生住宿辅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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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学生住宿辅导办法

   * 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修訂通過
   *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六月五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壹、为加强学生学生宿舍辅导,提供学生良好住宿环境,特订定本办法。

贰、学年住宿:

一、学生住宿本校宿舍,必须依规定申请办理。 二、申请住校以一学年(以学校行事历为准)为原则。 三、宿舍学年住宿期间为第一学期注册前三日至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完毕后五日止。春节期间依学校行事历暂停开放,如有特殊需要住宿或进入者,须向生活辅导组申请核可。 四、新生部份:

(一)大学部:

1、大学部一年级新生,由生活辅导组依入学名单统一分配宿舍床位,毋须申请。有左列状况之一者,经家长、导师、系主任同意并签章后,始可申请居住校外通学。

(1)、患有传染性疾病,持有公立医院证明者。

(2)、家居新竹县、市附近地区自愿通学,检附户口名簿影印本者。

(3)、其他特殊个案不宜团体住宿,经核定有案者。

2、大学部新生男生宿舍寒假一律关闭,寝室供社团及储藏室使用。

(二)研究所:

1、依录取通知单取得学号,上网申请住宿,暑期及学年申请者优先作业。只申请暑期住宿者,向生辅组办理。

2、床位名单在各所、各舍及生活辅导组公布。

五、旧生部份: (一)每学年于公告时间内申请住宿,依住宿申请资料分配床位。

(二)、宿舍申请限博士班二至七年级原住宿学生上网申请、硕士班二年级(含修业年限三年级)及大学部二至四年级依供给分配宿舍;待各年制有馀床按上网未能分配宿舍同学排序通知分配递补,再有馀床公开抽签分配未能上网学生含因故未能毕业学生。

六、倘本校学生宿舍不足供应,应依左列优先作业: (一)残障或行动不便者。

(二)家境贫困有低收入户证明者。

(三)侨生、外籍、离岛学生、外交驻外人员子女、转学生(限入学之第一学期)。

(四)特殊个案,经各系导师、指导教授或系教官或各校队教练提报经单位主管初审后,送宿舍管理委员会从严审核通过者。

七、在职专班学生不得申请学生宿舍。

参.暑假住宿: 一、 暑期住宿以集中住宿为原则,住宿日期自期末考结束后六日起,至下学年注册(或新生注册)前四日止。

二、凡须申请借住暑假宿舍学生,应依公告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暑期住宿者不论时间长短,应一律收费。除因暑修课程取消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费。

四、大学部借住学生申请核可后,至出纳组缴清住宿费,须凭缴费单于公告期限内送回生活辅导组确定宿舍寝室,否则视同放弃,所缴交费用不予退还。

五、研究所学生宿舍暑假不关闭,凡跨学年住校研究生一律以暑假住宿收费,若有特殊原因并取得书面证明者,请于暑期开始二周内至生活辅导组办理不住宿申请。

六、应届毕业生若因故未能毕业或其他正当理由,暑期须住宿者,应检附各系所相关证明,于公告期限内至生活辅导组办理暑期住宿申请。

七、研究生新生未注册前,需要借住学校宿舍者,应检附录取通知单及系所内证明,至生活辅导组办理。

八、暑假社团或营队如须借住宿舍,以参加宿舍分配会议者优先,签请核可始得进住,并遵守住宿规则。

肆、进住与迁出: 一、进住宿舍时,应主动会同管理员签订学生借用宿舍契约书,契约书自双方签印后生效,契约书未于公告迁入宿舍一个月内主动缴回宿舍管理员者,以违反宿舍规定情节重大论,取消在校申请宿舍权及住宿资格,且不退还已缴交之宿舍费。

二、住宿学生持学生证感应式IC卡进出宿舍(无学生证感应式IC卡者,可向学校借用临时感应式IC卡),各宿舍依特性设定自动门起止时间,惟各自动门每日凌晨零时起至翌日七时止必须启动,以维护学生晚间住宿安全,各寝室钥匙由管理员统一配发,学生不得复制。

三、下学年宿舍分配公告后十天内,可自行上网互换床位;尔后宿舍调动须亲自至生活辅导组办理,六月三十日前付手续费每人每次贰佰伍拾元,必要时无息补退住宿费用差额。六月三十日以后不得退宿。申请宿舍而未获分配者,以排序先后顺序递补空馀床位。

四、凡床位已分配公告,如中途擅自退出者床位回收,并不予退费。

五、在新竹地区购屋、结婚、患有传染性疾病提出医院证明可至生活辅导组办理退宿申请,经核可后依学校退费标准办理,须付手续费每人贰佰伍拾元;违反住宿辅导办法情节重大及其他申请退宿者,一律不办理退费;上述学生尔后在校年制期间内不得申请宿舍。

六、迁出宿舍(含更换寝室)应依规定办理迁出手续,逾期罚款,并负责清除私人物品恢复原状。私人物品未清除者视同废弃物处理,并罚清洁费。如有毁坏或遗失公物者,应依财产清单价值表之规定赔偿。

伍、学生住宿规定: 一、住宿生有义务参加消防及公共安全演习并共同维护宿舍安全、安宁和环境清洁卫生。未参加演习者生辅组并得拒绝其下年度申请校内宿舍。

二、为维护及提升住宿品质,违反住宿规定除依本办法处理外,另采累犯累计扣点制,如附表。

三、宿舍安宁

(一)宿舍内应经常保持静肃,不得高声喧哗,及有妨害他人自修与睡眠之举动。

(二)各宿舍(寝室)晚上十二点由管理员(宿舍长)熄大灯。

(三)大灯熄灭后应注意事项:

1.宿舍内有碍安宁之活动应予停止。

2.交谊厅电视机及个人之收录音机,音量不得妨害他人安宁。

(四)凌晨二时自行管制小灯,以不妨害同学睡眠为准。

(五)各宿舍同学如发现有人未能保持宿舍(寝室)安宁而影响他人者,可告知宿舍长或管理员处理。

四、宿舍维护与整洁

(一)爱惜公物并维持宿舍设施正常使用,如有损坏时,须向管理员或宿舍长反应修缮,但如非自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损坏者,依契约书之规定赔偿。

(二)各宿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各寝室垃圾桶应经常清理。

(三)各种海报、启事、通告等,应张贴于规定之海报栏(板)内。

(四)宿舍十公尺内不得吸烟。

(五)基于公共安全及住宿品质,宿舍内外及走道楼梯公共空间不得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将视同废弃物处理。

五、宿舍区得装设监视器,惟录影资料必须经宿舍管理委员会决议始得调阅。

六、接待宾客应在会客室或交谊厅商谈。

七、宿舍不可留宿宾客。

八、为维护宿舍安全,男生进出女生宿舍须经生辅组(假日军训室)核准后,依规定始得进入,惟每日十七时至翌日八时一律不得进入;每日凌晨零时至八时,异性不得逗留异性寝室,违者视同擅自留宿异性。宿舍搬迁时之开放时间及规定另行公告之。

九、(一)擅自留宿异性或带异性进入浴室沐浴者(二)私自让予床位者(三)私自顶替床位者(四)未经分配寝室,擅自住宿者(五)借用临时感应式IC卡,因故遗失或损坏且未按时归还赔偿者,一经察觉即取消在校申请宿舍权及住宿资格,不退还已缴交之宿舍费,且依学生奖惩办法及学生借用宿舍契约书相关条文处理。

十、其他违反住宿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经宿舍管理委员会决议取消其住宿资格。

十一、凡宿舍违规一经取消住宿资格者,立即迁出宿舍。惟考量学生住宿安全及校外租赁民宅困难,可继续住宿至学期完毕止,但需再缴交每日宿舍费。

十二、寝室不得有独占、任意移动或互调等行为。

十三、寝室内不得使用及置放电炉、电热器、电视机、电冰箱、瓦斯炉、酒精炉、微波炉、电磁炉、冷气机、电烤箱、铁板烧、电锅、烤面包机、电热水瓶、电熨斗等有安全堪虑之用品。(实物暂由生活辅导组保管至学期终发还)

十四、寝室内不得饲养宠物。

十五、住宿学生有关住宿事项,可向宿舍长、管理员、宿舍辅导老师或生活辅导组反应,以凭处理或转达。

十六、学校为确实执行本住宿辅导办法,得不定期实施住宿状况了解。

陆、本办法经宿舍管理委员会议通过送学生事务会议核备并呈校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附表:
















国立交通大学学生宿舍扣点表 编号 违规行为 罚责条款 扣点数 备考 一 未能保持宿舍(寝室)安宁而影响他人者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三款第五项 一点 二 未能保持宿舍清洁而影响他人者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四款第二项 一点 三 宿舍十公尺内吸烟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四款第四项 三点 四 寝室未经核准而有独占、任意移动或互调等行为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十款 三点 五 寝室内饲养宠物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十二款 三点 六 寝室内使用有安全堪虑电器用品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十一款 三至五点 七 迁离宿舍废弃物未处理 住宿辅导办法第肆条第六款 三至五点 八 寝室交还未能回复原状 住宿辅导办法第肆条第六款 三至五点 九 未按时迁出宿舍 住宿辅导办法第肆条第六款 三至五点 十 租赁物故意或过失毁损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四款第一项 三至五点 十一 未缴违约罚款 住宿辅导办法第肆条第六款 住宿辅导办法第伍条第四款第一项 九点 十二 租赁契约书未依期缴交 住宿辅导办法第肆条第一款 九点

说明:

一、其他违规未载明于住宿辅导办法者,经生活辅导组查明确实影响住宿环境,签请学务长核示。

二、宿舍违规扣点数,于在校期间累积九点者,取消在校申请宿舍权及住宿资格,且不退还已缴交之宿舍费。

三、宿舍违规扣点数累积未达九点者,仍有宿舍申请权,但累积扣点数列入尔后每学年申请宿舍(寝室)志愿排序依据,整室累积扣点数总和为零者最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