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學分抵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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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90.4.16)修訂 一、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特訂定本辦法。 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曾在大專校院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新生。 (二)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在本校期間修習其他課程持有學分證明者。 (四)碩士班研究生於修學士學位期間先修研究所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惟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如該等科目為校訂必修,在不變更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原則下,得據以申請免修。 (五)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先修博士班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規定者。 (六)轉系、轉所生。 三、抵免學分申請應於取得學分後次學期(新生為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一週結束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須經系所相關會議同意。 四、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以少學分登記。不足之學分可經系所同意補修部分學分或修習相關課程,若確實已具該課程實力者,亦得由系所裁定免補修。 五、抵免學分之初審單位為:通識中心(通識科目)、語言中心(外語科目)、 體育室(體育科目)、各系所班及中心(專業科目) ,教務處負責複核。初審時可辦理甄試審核或參考轉學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