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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学生学分抵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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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89学年度第3次教务会议(90.4.16)修订 一、国立交通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办理学生抵免学分,特订定本办法。 二、下列学生得申请抵免学分: (一)曾在大专校院就读后再就读本校之新生。 (二)依照法令规定准许先修读学分后考取修读学位者。 (三)在本校期间修习其他课程持有学分证明者。 (四)硕士班研究生于修学士学位期间先修研究所课程,且此课程不计入大学部毕业学分数规定者。惟列入大学部毕业学分数内计算者,嗣后考取研究所硕士班,如该等科目为校订必修,在不变更硕士班毕业学分数原则下,得据以申请免修。 (五)博士班研究生于修读硕士学位期间先修博士班课程,且此课程不计入硕士班毕业学分数规定者。 (六)转系、转所生。 三、抵免学分申请应于取得学分后次学期(新生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结束前办理,因故逾期再申请者,须经系所相关会议同意。 四、 不同学分互抵后之处理规定: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后,以少学分登记。 (二)以少抵多者:以少学分登记。不足之学分可经系所同意补修部分学分或修习相关课程,若确实已具该课程实力者,亦得由系所裁定免补修。 五、抵免学分之初审单位为:通识中心(通识科目)、语言中心(外语科目)、 体育室(体育科目)、各系所班及中心(专业科目) ,教务处负责复核。初审时可办理甄试审核或参考转学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