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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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暫行組織規程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5年6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86年6月27日
1986年7月4日
公布於民國75年7月4日
廢止,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27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4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並自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501號令

第一條 (隸屬機關)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之管理、維護,與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辦等事宜。

第二條 (組之設置)

  本館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圖書閱覽、接待服務及宣導傳播等事項。
  二、展覽組: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及典藏事項。
  三、園藝組:公園園藝、花草樹木之管理及環境美化事項。
  四、總務組:建築物與各項設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文書、庶務、出納、工作研考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五、機電組:發電機、空氣調節機、舞臺燈光、電子音響等電器及給水衛生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六、警衛組:安全防護、公共秩序維持及停車場管理事項。
  七、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陽明山中山樓與其環境之管理維護,國父紀念文物展覽及提供重大集會之服務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職務及職等)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二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館務。

第四條 (人員編制及職等)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四人,專員四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技士八人,職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五人,技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技佐二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五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人員任用資格)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八條 (辦事細則之擬訂)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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