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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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國父紀念館暫行組織規程 |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5年6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86年6月27日 1986年7月4日 公布於民國75年7月4日 |
廢止,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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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隸屬機關)
-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之管理、維護,與國父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辦等事宜。
第二條 (組之設置)
- 本館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圖書閱覽、接待服務及宣導傳播等事項。
- 二、展覽組: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及典藏事項。
- 三、園藝組:公園園藝、花草樹木之管理及環境美化事項。
- 四、總務組:建築物與各項設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文書、庶務、出納、工作研考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 五、機電組:發電機、空氣調節機、舞臺燈光、電子音響等電器及給水衛生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 六、警衛組:安全防護、公共秩序維持及停車場管理事項。
- 七、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陽明山中山樓與其環境之管理維護,國父紀念文物展覽及提供重大集會之服務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職務及職等)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二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館務。
第四條 (人員編制及職等)
-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四人,專員四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技士八人,職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五人,技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技佐二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 前項所列編審,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五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人員任用資格)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八條 (辦事細則之擬訂)
-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九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