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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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93年1月31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
2004年1月31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31 日公布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30080805號函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指導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落實整理、保管、展出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與其他研究機構之合作,特設立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藝術品之研究、典藏、展覽、出版、教育推廣以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指導。
  二、本院未來發展計畫之指導。
  三、本院年度重要業務之指導。

第三條 (委員會之設置)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長聘兼;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秘書長
  二、行政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八、藝文界、新聞媒體、工商企業界人士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四條 (委員任期)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議事事項)

  本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六條 (委員出席事項)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本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工作人員)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相關薪俸)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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