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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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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民国93年1月31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
2004年1月31日
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1 日公布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30080805号函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指导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落实整理、保管、展出所藏之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并加强与其他研究机构之合作,特设立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任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艺术品之研究、典藏、展览、出版、教育推广以及经营管理等业务之指导。
  二、本院未来发展计画之指导。
  三、本院年度重要业务之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之设置)

  本会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拟具建议名单,报请行政院院长聘兼;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其馀委员,由本院就下列人员拟具建议名单,报请行政院院长派(聘)兼之:
  一、总统府秘书长
  二、行政院秘书长
  三、内政部部长
  四、外交部部长
  五、教育部部长
  六、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七、国立故宫博物院院长
  八、艺文界、新闻媒体、工商企业界人士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四条 (委员任期)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委员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条 (议事事项)

  本会以每一年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六条 (委员出席事项)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七条

  本会会议时,得邀请本院相关业务单位主管列席报告或说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院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九条 (相关薪俸)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院年度预算内相关科目项下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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