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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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制定、國立故宮博物院廢止命令
廢止,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1.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5)台教字第 6399 號令核准實施
  2.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62)台教字第 2668 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四日國立故宮博物院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82)博秘字第 13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人字第09100029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人字第0940003631號令修正發布第 5~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40013072號函核定
  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人字第0950002296號修正發布第 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5644號函核定
  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人字第0970002794號令發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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