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1年)
外观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1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1年6月26日 |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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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內外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展覽、研究及視聽教育之推廣等事宜。
第二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
- 一、研究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研究、改進等事項。
- 二、推廣組:掌理教育資料之展覽、推廣等事項。
- 三、視聽教育組:掌理視聽教育之研究推廣等事項。
-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四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纂一人或二人簡任,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
-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纂,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六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七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第九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