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 (民国51年)
外观
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1年6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1年6月26日 |
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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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国内外教育资料之搜集、整理、展览、研究及视听教育之推广等事宜。
第二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设左列各组:
- 一、研究组:掌理教育资料之搜集、整理、统计、研究、改进等事项。
- 二、推广组:掌理教育资料之展览、推广等事项。
- 三、视听教育组:掌理视听教育之研究推广等事项。
-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三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四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秘书一人,荐任,组主任四人,总务组主任荐任,馀荐任或简任,编纂一人或二人简任,编辑三人至五人荐任,干事四人至六人委任。
- 前项荐任、简任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外,必要时得为聘任。
第五条
-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综核文稿,办理交办事务,组主任,分掌各该组事务,编纂,承馆长之命,担任研究编纂事务,编辑、干事,各承主管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六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佐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七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八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因业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二人或三人。
第九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得设教育广播电台,其组织规程,由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充任委员。
-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 国立教育资料馆办事细则,由国立教育资料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