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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 (民国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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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1年6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1年6月26日
国立教育资料馆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刊总统府公报 1343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57 年 5 月 16 日公布总统(57)台统(一)义字第 701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刊总统府公报 1958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81号令

第一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国内外教育资料之搜集、整理、展览、研究及视听教育之推广等事宜。

第二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组:掌理教育资料之搜集、整理、统计、研究、改进等事项。
  二、推广组:掌理教育资料之展览、推广等事项。
  三、视听教育组:掌理视听教育之研究推广等事项。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三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四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秘书一人,荐任,组主任四人,总务组主任荐任,馀荐任或简任,编纂一人或二人简任,编辑三人至五人荐任,干事四人至六人委任。
  前项荐任、简任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外,必要时得为聘任。

第五条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综核文稿,办理交办事务,组主任,分掌各该组事务,编纂,承馆长之命,担任研究编纂事务,编辑、干事,各承主管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六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佐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七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八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因业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二人或三人。

第九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得设教育广播电台,其组织规程,由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充任委员。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国立教育资料馆办事细则,由国立教育资料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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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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