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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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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5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5月25日
1946年6月5日
公布於民國35年6月5日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25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5 日公布制定公布全文 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民國61年3月20日總統令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公布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148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邊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發展事宜。

第二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研究邊疆民族宗教、歷史、地理、政治、經濟、社會、風俗、語言、衛生等有關教育應用事項。
  二、編譯組:編譯邊文辭書教材及民眾讀物,翻譯邊文及有關邊疆問題之外交名著。
  三、文物組:調查搜集並陳列邊疆文物及有關資料。

第三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派;綜理館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組主任三人,研究員及編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究員及編譯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薦派,餘委派。

第五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派;幹事四人,委派,分掌文書人事出納及庶務,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六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置會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七條

  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畫書,呈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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