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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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5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5月25日
1946年6月5日
公布于民国35年6月5日

中华民国 35 年 5 月 25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5 日公布制定公布全文 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民国61年3月20日总统令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公布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94 年 5 月 20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94 年 6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8148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边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发展事宜。

第二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组:研究边疆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社会、风俗、语言、卫生等有关教育应用事项。
  二、编译组:编译边文辞书教材及民众读物,翻译边文及有关边疆问题之外交名著。
  三、文物组:调查搜集并陈列边疆文物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派;综理馆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组主任三人,研究员及编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究员及编译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荐派,馀委派。

第五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秘书一人,荐派;干事四人,委派,分掌文书人事出纳及庶务,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六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会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七条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画,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画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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