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组织条例
外观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5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5月25日 1946年6月5日 公布于民国3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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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边疆文化教育之研究及发展事宜。
第二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设左列各组:
- 一、研究组:研究边疆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社会、风俗、语言、卫生等有关教育应用事项。
- 二、编译组:编译边文辞书教材及民众读物,翻译边文及有关边疆问题之外交名著。
- 三、文物组:调查搜集并陈列边疆文物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派;综理馆务,并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组主任三人,研究员及编纂各六人,聘任;助理研究员及编译各五人,其中各二人荐派,馀委派。
第五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秘书一人,荐派;干事四人,委派,分掌文书人事出纳及庶务,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六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置会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七条
- 国立边疆文化教育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度工作计画,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画书,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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