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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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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綱領
中華民國國家統一委員會
1991年2月23日
1991年3月14日
2006年3月1日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第二二二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0次院會決定「『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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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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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制訂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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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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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二、 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三、 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

四、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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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程--交流互惠階段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制訂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制,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實行民主法治;台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二、 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三、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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