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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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纲领
中华民国国家统一委员会
1991年2月23日
1991年3月14日
2006年3月1日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家统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八十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第二二二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0次院会决定“‘国家统一纲领’终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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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编辑]

中国的统一,在谋求国家的富强与民族长远的发展,也是海内外中国人共同的愿望。海峡两岸应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前提下,经过适当时期的坦诚交流、合作、协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识,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基此认识,特制订本纲领,务期海内外全体中国人同心协力,共图贯彻。

贰、目标[编辑]

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

叁、原则[编辑]

一、 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

二、 中国的统一,应以全民的福祉为依归,而不是党派之争。

三、 中国的统一,应以发扬中华文化,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基本人权,实践民主法治为宗旨。

四、 中国的统一,其时机与方式,首应尊重台湾地区人民的权益并维护其安全与福祉,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原则下,分阶段逐步达成。

肆、进程[编辑]

一、 近程--交流互惠阶段

(一) 以交流促进了解,以互惠化解敌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对方的安全与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以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二) 建立两岸交流秩序,制订交流规范,设立中介机构,以维护两岸人民权益;逐步放宽各项限制,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以促进双方社会繁荣。

(三) 在国家统一的目标下,为增进两岸人民福祉:大陆地区应积极推动经济改革,逐步开放舆论,实行民主法治;台湾地区则应加速宪政改革,推动国家建设,建立均富社会。

(四) 两岸应摒除敌对状态,并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争端,在国际间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进入互信合作阶段。

二、 中程--互信合作阶段

(一) 两岸应建立对等的官方沟通管道。

(二) 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共同开发大陆东南沿海地区,并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展,以缩短两岸人民生活差距。

(三) 两岸应协力互助,参加国际组织与活动。

(四) 推动两岸高层人士互访,以创造协商统一的有利条件。

三、 远程--协商统一阶段

成立两岸统一协商机构,依据两岸人民意愿,秉持政治民主、经济自由、社会公平及军队国家化的原则,共商统一大业,研订宪政体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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