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一條
-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第五條
-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第八條
-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九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 |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 |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