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组织法
外观
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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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防部为办理军事动员、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及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事项,特设全民防卫动员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军军事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二、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三、国军军事动员、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演训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四、后备部队编组、选充、召集、训练与动员整备之规划及执行。
- 五、后备军人管理、服务与动员管理资讯系统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 六、军需物资、军事运输、军需工业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相关事项之规划及执行。
- 七、其他有关全民防卫动员及军事动员业务之整备事项。
第三条
- 本署为办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副署长兼执行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另一人职务列少将。
第五条
- 本署为执行全民防卫及军事动员业务事项,得设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署为执行全民防卫动员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属机关(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派员进驻办事。
第八条
-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九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