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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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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全民防卫动员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1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8551号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国防部为办理军事动员、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及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事项,特设全民防卫动员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军事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国军军事动员、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全民防卫动员演训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后备部队编组、选充、召集、训练与动员整备之规划及执行。
  五、后备军人管理、服务与动员管理资讯系统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六、军需物资、军事运输、军需工业动员政策之规划、督导;协助行政院与所属机关(构)、直辖巿、县(市)政府相关事项之规划及执行。
  七、其他有关全民防卫动员及军事动员业务之整备事项。

第三条

  本署为办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副署长兼执行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另一人职务列少将。

第五条

  本署为执行全民防卫及军事动员业务事项,得设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署为执行全民防卫动员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属机关(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派员进驻办事。

第八条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九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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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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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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