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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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8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8號令發布訂定全文 11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總長和副總長職責)

參謀總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與編配機關(構)、部隊及人員;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副參謀總長襄助參謀總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各室和中心)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第 4 條(人事參謀次長室)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綜合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員額管制、兵員補充、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三、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軍人)經歷管理制度之規劃、核議、執行與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軍人服役、任官、任職及留職停薪之執行。

五、軍人休(請)假、留守、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及國防人力移轉培訓業務之督導、執行。

六、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

七、特種人員之處理與軍人勳賞、獎勵、懲罰及考績之執行。

八、國軍人才招募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督導、核議及執行。

九、國軍軍事教育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督導、核議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5 條(情報參謀次長室)

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

二、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審核。

三、國軍情報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情報準則之研擬。

四、戰術反情報業務。

五、軍事情報蒐集、整備、研析、運用、指導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督導,軍事戰略情報之蒐研、資料管理、蒐集指導、運用、分發及提供。

六、國際軍事外交、情報合作、交換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及禮賓連絡、傳譯相關事項。

七、兵要、氣象、目標、詢問、影像情報與測量、製圖業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部對外工作指導會報秘書事項。

九、軍事情報資訊設備管理與資訊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情報戰備與情報資訊整合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演訓反想定敵情威脅彙編及指導。

十二、國軍戰略情報判斷、作戰計畫情報附件(計畫)之規劃及戰時各項情報作業。

十三、國軍情報機關(構)、部隊之督導及管理。

十四、國軍情報裝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

十五、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6 條(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指導、作戰序列、兵力部署之規劃;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編組開設;臺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之擬訂及危機處理。

二、國軍聯合作戰訓練演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軍聯合作戰圖上兵棋推演之辦理。

四、重要軍事設施(含要塞)管制、禁建、限建政策之執行與禁止、限制水域、禁航、限航空域及國防工事設施方針之擬訂。

五、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業務指導、協調、處理與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及兵力派遣。

六、國軍反恐制變相關業務與化學、生物、放射性、核子等防護政策指導及戰備整備之督導。

七、國軍整體防空之規劃、系統籌建、建案管制、作戰計畫擬訂、戰備督測及執行。

八、國軍聯合資電作戰與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規劃、運用及需求建議。

九、聯合作戰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軍種兵力整建計畫及作需文件之審議;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採購作戰需求審定及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

十、參謀本部軍事交流案之綜辦與軍事事務區域合作、支援需求之規劃及建議。

十一、參謀本部組織法規之研擬與參謀本部及直屬機關(構)編裝之擬訂。

十二、後備部隊軍事動員召集政策、編組、演習之規劃、督導與動員令、復員令之簽核及下令作業。

十三、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通報及報告。

十四、其他有關作戰及計畫事項。

第 7 條(後勤參謀次長室)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附件(計畫)之規劃、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彈藥政策之擬訂、後勤法令之研擬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管制、督導、執行及衛勤支援之協調。

三、年度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不含設施維護)需求之編製、審議、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與軍品獲得、分配運用、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擬訂、督導。

五、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擬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裝備序號、武器妥善率之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基準之擬訂及陳報;年度修護預算之核議及督導。

七、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與修護工廠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之核議、督導及考核。

八、後勤資訊系統整合發展及國軍後勤用兵資訊系統管理。

九、國軍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建案作戰需求審議與房屋、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林綠化業務等預算之編列、督導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與通資安全、網路架構等政策指導及裝備建案作戰需求之核議。

二、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未來作戰戰略判斷、建軍構想、兵力整建之規劃、審查、建議及指導。

三、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資源分配、備戰計畫、戰時施政計畫、作戰計畫、戰備整備、戰備規定之核議與戰演訓測考之督導及考核。

四、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教育訓練、訓令政策及法令之研擬;資訊安全、電子認證憑證管理作業之評鑑、稽核及指導。

五、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應急作戰與災害防救資源申請之規劃、管制及執行。

六、國軍統帥通信、聯合作戰指管系統、公民營通信設施戰時動員管制運用之規劃、協調與國軍資電作戰部隊裝備整備及督考。

七、國軍電子戰情資蒐集之指導、分析、運用與測訓能量籌建、國軍頻譜之管理、規劃、指導及考核。

八、國軍指管通資情系統架構、技術架構之規劃設計、發展及指導。

九、國軍通信、資訊設備配賦、維護政策、計畫之核議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事項。

第 9 條(訓練參謀次長室)

訓練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部隊訓練政策之擬訂與訓令之研擬及督導。

二、國軍聯合作戰訓練政策之擬訂、督導及戰力評鑑。

三、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制。

四、國軍聯合作戰類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及運用。

五、國軍聯合作戰訓練電腦兵棋系統之運用、指導、研究、開發、管理及督導。

六、國軍部隊訓練資源、訓練場地發展、親校(校閱)規劃、分配及督導。

七、國軍軍(士)官團教育之規劃及督導。

八、援外部隊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全民國防教育國防知性之旅營區開放活動規劃及督導。

十、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全般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國軍部隊訓練及準則發展事項。

第 10 條﹝分層負責﹞

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