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韋之晉御史大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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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韋之晉御史大夫制
作者:常裒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13

敕:古有牧伯連率,所以大明黜陟,其後廉使監郡,亦其任也。奉六條詔書,察二千石已下,風公頃綱紀,實所係焉。若居郡稱最,則當遷複留,以德授賜。今或增秩,存於令典。銀青光祿大夫檢校秘書監兼衡州刺史御史中丞充湖南都團練守捉觀察處置等使上柱國扶陽縣開國男韋之晉,以道自處,行成乎身,言合精理,文多雅興。學以潤政,當孔氏之徒;忠而好謀,得兵家之要。委在方麵,實參戎重,鎮衡陽之一都,刺湘中之諸郡。清靜廉簡,以禮化之,三老孝悌,遵其德訓。百城強猾,服其威懷,薄刑名以宣慈,均賦役而恤隱。地臨南越,溪洞伏戎,能清篁竹之封,屢入苞茅之貢。事各條理,俗皆便安,非大信至公,何以致此。處風憲之長,旌理行之尤,彰善勸能,允茲休命。可兼御史大夫,餘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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