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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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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4年6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赵乐际

本次会议共审议10件法律和有关决定草案,通过其中5件;听取审议国务院3个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决定批准2件条约,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有关任免案。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各项预定任务。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领导和管理指挥体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保障制度等,有利于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更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改革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成员、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对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和发展农民群众利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信息通报、卫生监督等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为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针对财务造假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为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

有关方面要做好上述法律和决定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实施。会议还对金融稳定法、学前教育法草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请宪法法律委、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会议听取审议了2023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23年中央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有力推动了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审计署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推动党中央政令畅通、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建议,要高质量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并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效能,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要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大家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要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会议审议批准了水俣公约修正案、中国和巴拿马引渡条约。这2件条约符合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利益和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相关领域多边和双边合作。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人。截至目前,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49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本届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重视完善机制、增强实效,一年多来已经完成40多个监督项目,今年下半年还有31个监督项目。如何高质量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关键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上下功夫。

坚持正确监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牢人大监督的定位方向。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依法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所在。人大行使监督职权要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起来,既不失职也不越位,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协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要坚守人民立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坚持有效监督,就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按照监督法规定,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前期调研、实地检查、会议审议做深做实,找准问题、查清原因,提出务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加强督促落实,切实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做到监督精准有效,不能使监督空转、流于形式。

坚持依法监督,就是要遵循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各国家机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开展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统筹安排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注重把监督与立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善用法治思维,人大监督的着力点是督促国家机关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推动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问题,不能代行“一府一委两院”职权、越俎代庖。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人大不能直接处理,可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解决。

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大原则和实践要求,是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的,要整体把握、全面落实,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常委会正在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我们要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创新举措,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把法律修改好完善好,为做好监督工作夯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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